你這個案例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扣除贈予給母親的244萬剩下的216萬就跟母親立借據(妳是借方)理由編好(國稅局日後找妳解釋說明時妳要能舉證)記得要公證.這樣就可達成妳婚後剩餘財產為0的程序,妳老公動不到妳一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