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岳母是領有重大傷病卡的慢性精神分裂病患者.今年報稅時,我有將岳母額外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但被新竹東區國稅局駁回,要求補繳診斷明書.
依據國稅局的規定,殘障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是: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
而證明文件有兩個選擇:
1.身心障礙者: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替代.
另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三、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慢性精神分裂病患的重大傷病卡是以醫生的診斷證明書申請的. 沒有診斷證明書是沒有申請到重大傷病卡. 國稅局只能接受診斷證明書,但不能接受以診斷證明書申請的重大傷病卡來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當然我也可以去醫院花些錢申請診斷證明,免得繼續跟國稅局一直解釋. 請問是否有人有此報稅經驗可以分享, 謝謝.
有一大學博士班舉行考試,要求考生提供「碩士論文」給評審評分,不得以「碩士學位證書」代替。
結果有個考生交了「碩士學位證書」給考試單位,並且說:碩士學位證書就是從碩士論文來的,為什麼我不能給證書?
有一個國家規定,商店買賣交易必須以法定貨幣為之,不可以用黃金交易。
有一位消費者拿黃金去便利商店,並且說:黃金是我用法定貨幣買來的,而且是在台灣銀行買的實體黃金條塊,價值10萬,飲料20元,店員應該找給我9萬9980元現金。
t.pettitte wrote:
依據國稅局的規定,殘障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是: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
而證明文件有兩個選擇:
1.身心障礙者: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替代.
另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重大傷病,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三、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慢性精神分裂病患的重大傷病卡是以醫生的診斷證明書申請的. 沒有診斷證明書是沒有申請到重大傷病卡. 國稅局只能接受診斷證明書,但不能接受以診斷證明書申請的重大傷病卡來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當然我也可以去醫院花些錢申請診斷證明,免得繼續跟國稅局一直解釋. 請問是否有人有此報稅經驗可以分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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