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公司連試用期都有,擺明了吃定勞工嘛會用這招逼退孕婦不意外~而且公司連勞基法都不知道一定會有很多規定都違反勞基法還敢說公司如果知道資遣孕婦違法就不會去做因為會搞你搞到自動離職,我在某美語雜誌社就是這樣老公說我們不缺這份薪水叫我回家養胎原PO千萬不要回公司上班,而且妳們公司一定薪水低報叫公司要幫你補齊6%的提撥+勞保金額的差異如果你所有工作經驗的加保年資不到280天(要在查一下)可以申請生育補助這部分也要叫公司補給你,如果你待到生就可以申請了還有56天產假都叫公司吐出來~~
加油~~~還虧台灣號稱已開發國家,勞方保護還是那麼不足???版大多加油吧~~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另外如果不瞭解需要諮詢,可至各地方政府機關諮詢,有時會有律師勞工咨詢服務~~~說一句話,以懷孕為由解聘員工,很要不得,因為沒工作前,擔心工作不好找~找到了,還要擔心懷孕,真是違背人權~~應該修法增加罰鍰~~~或用勞方請求之金額為倍數,予以處罰為當~
很多網友回復很不專業, 千萬不要亂聽.舉例, 有網友說那你回去上班難道公司不能用其他方式把你趕走? 其實只要你乖乖做你該做的,公司就絕對沒有辦法說要解雇就解雇你!!!以下為勞基法關於解雇的條例.(注意, 解顧與資遣是不同的, 解雇是因為你犯錯, 所以公司叫你走路, 也就是炒魷魚, 不用付你資遣費. 而資遣是公司"請"你離開, 所以要給你資遣費並按勞基法行之)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也就是說, 若你沒有犯以上任和一條, 公司是絕對沒有權力說要資遣你就資遣你. 若是要以"表現"來資遣, 也絕對不是公司說了算. 工司必須先有證明你表現不好, 然後要有證明有與你溝通,然後給你機會改善, 也要有證明你沒有改善, 才能真正"解雇"你. 但是, 證明為何?怎樣的證明才足以讓公司解雇你? 沒那麼簡單. 只要你不爽, 工司解雇你你一樣可以告工司無故解雇. 所以你不用怕.相同道理, 就算你會去上班, 最多就是可能沒機會晉升或加薪, 公司也不能無故降你薪資.若公司有這樣做, 你一樣可以告公司!!!只要勞方知道自己權益, 且懂得爭取, 那資其實時沒那麼簡單把你弄走.(只要你自己沉的住氣!!!)
說真的,第一次聽到當人事的不知道資遣或是解雇孕婦是會有問題的不是裝傻,就是可以開除掉的人事不過也很奇怪,一個月27K,產假2個月也才54K就算另外找一個人等到她熟練也要幾個月,這些也算成本真想不懂這老闆怎樣想的所以本公司都是用資遣的,該給你多少就是多少,特休,尋職假也是不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