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開完勞資協調會,但整個會開下來真的覺得公司整個在裝肖偉,真是太不甘心了~~
事情發生狀況如下:我今年4/16到一家服裝公司上班,擔任修改助理職務,工作內容主要是幫修改師做待修改衣服的電腦作業.計算修改師單件工資(修改師是計件制).協助修改師做前置拆線及後序簡單補縫.幫忙打版師做大貨衣服副料的統整叫料(例如釦子.拉鍊等除了主布以外的用料),以上工作均得心應手,於6月初時發現懷孕,當時於6/12告知公司人事,其實一直很擔心公司會用"試用期未滿而要我自動走人",但公司沒後續動作也相安無事,試用期過後我還很開心跟同事開玩笑說"我安全了"~~
8/20星期一(任職剛滿4個月)人事口頭通知我公司由於我懷孕的情況覺得我無法再續任此工作要將我資遣,要我做到8/25星期五辦理交接走人,當下我很錯愕,並告訴與我感情不錯的車間師傅,師傅們要我去跟人事講,能不能讓我做到生產前(我的預產期為2013/1/25),到時我會自動放棄產假56天福利自動離職,因為我現在的情況無法再去找工作(也沒有人要用我啦~),我也聽從師傅們的建議去和人事交涉.
8/21星期二,人事口頭回覆我說,公司決定讓我做到8/31(下週五),無法讓我做到生產前.(交涉失敗)
當天晚上下班我寫信到勞工局的勞資信箱尋求協助,隔日得到勞工局回覆,公司已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若我提出申訴並成立將對僱主開罰10萬~50萬以下罰鍰.
8/31星期五,交接完成後人事告知我老闆娘請我過去和我說幾句話,內容是說我在職期間工作表現非常好,因為我懷孕了,不方便再繼續工作才會資遣我,並希望我生產完後再回來繼續工作.
9/5我到勞工局提出懷孕歧視的申訴,並同時申請勞資調解,我主張公司能賠償我因為無法工作的工資(2012/9~2013/1)共5個月,月薪資27000*5=135000
9/19(今日上午)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舉行勞資雙方協調會,一開始調解委員要公司代表先行說明公司主張(由人事代表出席)
資方代表:公司完全不知道不能資遣已懷孕之員工,所以收到勞工局公文非常之生氣,覺得此員工是惡意要告公司,讓公司被政府罰款,如果員工能夠事先提醒公司觸法之事由,或許公司會不資遣此員工.
我:我也是被告知資遣才去查法令,也才知道公司根本違法了,並合法的提出申訴,希望公司能賠償我的損失,怎麼能說我惡意告公司??
在調解中資方人事代表態度非常的強硬,一開始根本不願談合解,因為他們寧願被政府罰錢了事,根本不願意給我賠償金;經調解委員告知,此狀況對公司非常之不利,而且不是只有被罰款了事,若不願與我達成合解,我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只需依勞工局判定的罰責就會判公司敗訴.公司到時不只要支付我從被資遣日算起到訴訟結案時的所有天數薪資另外還需回復我的工作權,並再被勞工局不定期做勞工稽查.調解會結束時調解委員希望資方人事代表接受"二次調解,並再回公司與老闆討論合解金"於下週三9/26再議.
在中間休息時間我不解的問調解員,公司怎麼能用"不知道有懷孕歧視這條法令"來推脫呢??難道我今天開車撞死人,也跟警察講我不知道撞死人犯法嗎???調解員也說,在法律上公司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而且也很沒法律常識(我想是連電視都沒在看吧!!)
我分享了個人的"未完成經驗"(因為還沒合解,希望公司能干脆點付錢給我啦~),希望大家以此借鏡~~
最壞的打算就是不合解,我本人要上法庭去告公司還我工作權(唉~挺個大肚子跑法院想起來就累),但這種公司不給他點教訓真的不順心~~~太可惡啦~~~~
陳皮梅的媽 wrote:
主題: 不知廉恥的公司(文長,懷孕在職員工特別注意!!)
今天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開完勞資協調會,但整個會開下來真的覺得公司整個在裝肖偉,真是太不甘心了~~
事情發生狀況如下:我今年4/16到一家服裝公司上班,擔任修改助理職務,工作內容主要是幫修改師做待修改衣服的電腦作業.計算修改師單件工資(修改師是計件制).協助修改師做前置拆線及後序簡單補縫.幫忙打版師做大貨衣服副料的統整叫料(例如釦子.拉鍊等除了主布以外的用料),以上工作均得心應手,於6月初時發現懷孕,當時於6/12告知公司人事,其實一直很擔心公司會用"試用期未滿而要我自動走人",但公司沒後續動作也相安無事,試用期過後我還很開心跟同事開玩笑說"我安全了"~~
8/20星期一(任職剛滿4個月)人事口頭通知我公司由於我懷孕的情況覺得我無法再續任此工作要將我資遣,要我做到8/25星期五辦理交接走人,當下我很錯愕,並告訴與我感情不錯的車間師傅,師傅們要我去跟人事講,能不能讓我做到生產前(我的預產期為2013/1/25),到時我會自動放棄產假56天福利自動離職,因為我現在的情況無法再去找工作(也沒有人要用我啦~),我也聽從師傅們的建議去和人事交涉.
8/21星期二,人事口頭回覆我說,公司決定讓我做到8/31(下週五),無法讓我做到生產前.(交涉失敗)
當天晚上下班我寫信到勞工局的勞資信箱尋求協助,隔日得到勞工局回覆,公司已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若我提出申訴並成立將對僱主開罰10萬~50萬以下罰鍰.
8/31星期五,交接完成後人事告知我老闆娘請我過去和我說幾句話,內容是說我在職期間工作表現非常好,因為我懷孕了,不方便再繼續工作才會資遣我,並希望我生產完後再回來繼續工作.
9/5我到勞工局提出懷孕歧視的申訴,並同時申請勞資調解,我主張公司能賠償我因為無法工作的工資(2012/9~2013/1)共5個月,月薪資27000*5=135000
9/19(今日上午)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舉行勞資雙方協調會,一開始調解委員要公司代表先行說明公司主張(由人事代表出席)
資方代表:公司完全不知道不能資遣已懷孕之員工,所以收到勞工局公文非常之生氣,覺得此員工是惡意要告公司,讓公司被政府罰款,如果員工能夠事先提醒公司觸法之事由,或許公司會不資遣此員工.
我:我也是被告知資遣才去查法令,也才知道公司根本違法了,並合法的提出申訴,希望公司能賠償我的損失,怎麼能說我惡意告公司??
在調解中資方人事代表態度非常的強硬,一開始根本不願談合解,因為他們寧願被政府罰錢了事,根本不願意給我賠償金;經調解委員告知,此狀況對公司非常之不利,而且不是只有被罰款了事,若不願與我達成合解,我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只需依勞工局判定的罰責就會判公司敗訴.公司到時不只要支付我從被資遣日算起到訴訟結案時的所有天數薪資另外還需回復我的工作權,並再被勞工局不定期做勞工稽查.調解會結束時調解委員希望資方人事代表接受"二次調解,並再回公司與老闆討論合解金"於下週三9/26再議.
在中間休息時間我不解的問調解員,公司怎麼能用"不知道有懷孕歧視這條法令"來推脫呢??難道我今天開車撞死人,也跟警察講我不知道撞死人犯法嗎???調解員也說,在法律上公司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而且也很沒法律常識(我想是連電視都沒在看吧!!)
我分享了個人的"未完成經驗"(因為還沒合解,希望公司能干脆點付錢給我啦~),希望大家以此借鏡~~
最壞的打算就是不合解,我本人要上法庭去告公司還我工作權(唉~挺個大肚子跑法院想起來就累),但這種公司不給他點教訓真的不順心~~~太可惡啦~~~~
一切照著法律程序走
希望能有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