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關於在大樓裡面養兇猛寵物的問題 該怎麼處理

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我所住的社區 有一戶有養一隻大型的台灣黑土狗 是有攻擊性的 也不戴口罩 都搭電梯上下樓
我跟我家的幼兒好幾次都是在出入電梯時被嚇到( 就是不管進電梯還是出電梯,門一打開 就被那隻狗的狂吠嚇到 )

那個主人也沒有幫狗戴口罩,反映給管委會跟物業也都完全不處理 也是很無奈的就跟我說已經有跟狗主人溝通

除此之外無法可管無法可罰無可奈何...

我只好自己來  

目前查到的法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明訂自90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coa.gov.tw/ws.php?id=3950&print=Y

但是我們的物業公司總幹事都跟我講 這條規範的是"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含蓋大樓裡裡面的範圍???包含大樓裡面的公共空間/電梯等等...

請問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所以說公寓大廈裡面遇到這種惡劣的寵物住戶真的除了忍耐, 無法對付它嗎???
每次錄起來,記得要錄到小孩嚇到最好嚇哭摔倒
然後就可以開告了
Speed Wick wrote:
每次錄起來,記得要錄(恕刪)
測音量 順便投訴環保局 噪音

小孩就醫 身心害怕 做惡夢 造成學習障礙
養一隻藏敖~下次一開門換你們嚇死他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養一隻藏敖~下次一開(恕刪)


現在最兇的不是比特犬嗎
應該用比特犬以暴制暴
唬唬生瘋
比特犬禁養
養一隻更兇的
winter0157
痾 不要啦 這樣互相傷害不會比較好
這條規範的是"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個應該不是物業公司總幹事說了算
參照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 174 號判決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
;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

為了小朋友安全,建議電話詢問當地動保處
hken117 wrote:
這條規範的是"公共場(恕刪)


您好 我們總幹事的說法是 這邊的"公共場所"是指大樓以外的公共空間 ?????
大樓裡面是不算的

就像停車場裡面如果發生車禍 是不用叫警察的 因為這是私人空間
這是真的嗎?????

我也無法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的罰則是"公寓大樓以外的公共空間"???
是總幹事有問題嗎...??

我們總幹事跟我說 在大樓裡面發生任何事情 除了殺人放火強姦以外
任何事情(養兇猛犬啊 抽菸啊 公共空間放雜物私人物品啊.....etc)

管委會都是只能規勸而已 管委會是沒有任何皮條的..都是無法根據任何法條請政府開罰的

另外也謝謝大大提醒 我明天會去市政府動保處問問看  還有建管處....
winter0157 wrote:
目前查到的法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明訂自90年6月1日起施行。


所以這住戶違反了哪一條?

你可以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

順便寄一張給養狗的住戶

就看上法院

你覺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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