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即將召開第一屆第三次區權會
小弟有一件事想請教
有關提高管理費的選票設計
一般來說選票設計只有同意與不同意
但我們能否設計強迫中獎呢?
如以下設計
同意 ->85調整至95
不同意->85調整至90
基本上這種議題,
會有同意漲5快、10塊等幾種選項,
以及不同意漲管理費這個選項。
除非前面已經討論過確定要漲管理費,
現在只是要表決漲多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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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說你們是第一屆區權會,理論上不應該出現任何一種選票,
有出現這類選票,表示這個局已經被設好,等所有權人來跳而已。
通常第一屆區權會,會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範本,逐條討論表決是否需更改,
對於管理費,應該是以支出費用除以坪數或是戶數來均攤。
而且一定要經過一些時間,才能知道夠不夠用,
如果不夠,通常也都是等到下一個年度才會調整管理費。
除非第一次決議的管理費差得太離譜。
對於訂定管理費的公式,網路上都可以網羅一些資訊來參考。
射手成 wrote:
區權會的規定是,第一次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提案要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重點就在於這個同意啊!
管理費調整沒這麼嚴苛啦,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區權人出席,贊成的票數超過出席人數一半以上就可以。
新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內文: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第2款或第3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1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1/5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1/5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除第2款第1目至第5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除第2款第1目至第5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果是新社區為什麼要立即調整管理費. 一般新建案在購買合約中即規劃管理費金額. 業主在簽約購買時即同意原建商所設定的管理費金額. 而要改變此一金額就要在區權會決議.
召開區權會應同時公告次年度社區預算(含支出/收入). 若經常性支出(物業/清潔/保養/維護...)入不敷出才有調整管理費的必要/合理性. 當然要考慮未來的重大公共建設支出的提撥準備金(如電梯更換, 消防系統更新... 等, 一般是逐年提撥管理費5-10%作公共基金).
沒有次年度各項支出預算, 很難讓業主接受管理費調整. 業主或許會提出為什麼不刪除不必要的支出項目. 若身為委員應請物業先編列次年度預算. 不要忘了第一年新社區在建商保固期內, 不會產生維修/保養費用. 第二年支出會暴增.....
弱時擱置爭議, 強時自古以來,
特權別人不可有, 自己不可無.
您指的是"第一屆第三次區權會"?
也就是一年內開了三次不同討論主題的區權大會?
還是"第一屆第一次區權會第三次會議"?
同樣的討論主題, 歷經了第一次未達2/3出席而流會
又經歷了第二次未達1/5而流會?
如果是後者
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只要1/5以上出席, 出席者1/2以上表決同意,議案就可通過
當然還要看社區規約怎麼定
規約比條例嚴苛,以規約為準
規約比較鬆,以條例為準
其實誰鬆誰緊在其次, 而是表決過後,反對方想要訴請政府解釋時,會不會成為翻案的破口?
還是要回到樓上的提問
社區成立才一年多
如何能確定管理費收入已經不足?
如果是清楚可見的事實
花點功夫做幾張powerpoint
詳細的說明,相信住戶們都會接受的
選票設計反而在其次
而且如你想設計強迫中獎,日後一定有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