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社區是否要有管委會住戶才需繳管理費?沒有就不用?

(2)有聽過社區向區公所申請管委會報備,那是什麼意思?

希望有人能為小弟解惑,謝謝!
salo0801 wrote:
(1)社區是否要有管委會住戶才需繳管理費?沒有就不用?

(2)有聽過社區向區公所申請管委會報備,那是什麼意思


先從第2點說
住在集合住宅裡,每家每戶有自己的私有產權,也有大家共用的公設
(電梯,樓梯,屋頂....族繁不及備載)
任何個人自然不足以左右公設的使用方式,也無法以個人對公設進行管理,維護
所以會需要成立管委會, 說穿了跟小學教室裡的班會及自治幹部沒什麼兩樣
但是管委會不是大家選一選就算數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當新房子蓋好,依以上條件成立管委會前
公設管理的責任在起造人,通常就是指建商
建商得盡快輔導成立管委會,公設才能點交給管委會
建商才能算把這個房子蓋完,賣完,準備退場 (當然還有保固責任)
管委會要報備,不過應該不是區公所...

以上是針對最近幾十年的新建案而言
更老的房子原本是沒在管
但是2022年針對之前的城中城大火有修法:
第 29-1 條
1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
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報備。因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
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回到問題1
沒管委會不是不用交管理費,而是你沒有繳費的對象...XD
總不可能大家講好,一律交給隔壁的大嬸,完全信任她的運作及操守
但是社區維護要花的錢不會因此而不存在
沒管委會的時代,就只能靠大廟前集會的形式當場集資
建商代管期自然是建商負擔
所以建商會盡快輔導管委會成立
salo0801
精闢,謝謝!
TonyChenn
是跟區公所報備沒錯,然後憑區公所的核備函,才能去銀行變更社區的主財監印鑑
我老家是電梯大樓,沒有管委會,但還是要繳管理費
但嚴格說來那個不叫管理費,是大樓公共電費,電梯維修保養的基金
推舉一個住戶負責收錢,繳錢,聯絡電梯廠商定期維修保養,就這樣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委會需要列管造冊立案
去區公所報備造冊立案之後,可以去銀行開戶頭
(管委會主委換人也要去區公所報備再去銀行換印鑑)

政府有新的公告或通知,相關公文,都會發文給管委會
管委會也可以行文給政府相關部門
沒有立案的管委會基本上就沒有這些權利了
salo0801
精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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