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一間沒管委會的華廈,
還在裝潢所以還未入住,
近期管帳及處理雜務的大哥之後要搬走,
所以其他住戶們說要開個會選未來負責人,同時也討論其他社區事務(上次開會5年前),
希望所有每戶至少一人參加,
社區大概30戶,
因爲現在住的地方比較遠,時間又是晚上,
所以沒很想去
想問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問題?
還是其實參與率本來就很低?
這樣就大約知道未來管帳處理雜務的是誰了。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應該是沒有人想做,你不來的話,那就剛好。
我可以我很扛
你是說直接讓沒參與的當負責人嗎?我都還沒入住⋯
你不去參與
又沒有管理員
日後電梯壞了
消防電機壞了

沒有公用基金
恩~~~~~~~~~~~

反正是你要住的
網友也幫不了你
我可以我很扛 wrote:
買了一間沒管委會的華...(恕刪)


你沒住過集合住宅嗎???

這麼重要的會議竟然想偷懶不去!!!!

1.去了後發現每戶都是牛鬼蛇神,剛好省下裝潢費用,趕快再賣掉

2.去了後了解下現行功用設施維護方式與費用,不合理或有其他想法就趁大家都在提出
跟有沒有入住沒有關係,只跟誰是區分所有權人有關。

你已在裝潢,表示你是屋主、是區分所有權人,有參加資格。 建議去,並且多認識鄰居加賴加群組。而且很有可能會議中會臨時動議討論你家裝潢太吵或不合規矩的地方;若你不來說明辯解的話,等他們做成決議後,你就等著被搞。
我可以我很扛 wrote:
期管帳及處理雜務的大哥之後要搬走,


沒人管的華廈,你敢買,也真勇敢

會當然要去,最好看大樓有沒有 LINE群組 一起加入

大樓沒事時沒事,有事時都是大事

這次高雄許多大樓淹水就是很明顯的案例,有的大樓能有人牆擋水,最後成功了

有的大樓淹了,只能怪管理員。 有的大樓,一淹 800 輛,有的只有十多輛 。不是沒有道理的
我可以我很扛 wrote:
買了一間沒管委會的華...(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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