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x903 wrote:
管委會 若自行訂定 特別決議之議案 =無法律效力
管委會決議本來就不能違背規約。
zax903 wrote:
無法提出 合法通過之證明 =並無經過合法程序立案
我也說了,很多管委會不按程序會議,又無會議記錄。這樣的管委會又想做(閙)"大事",當然要吃大虧。
zax903 wrote:很多管委會程序亂七八糟 =現實面就是這樣

shadowjon wrote:
突然想到一個狀況,如...(恕刪)
sunyearhuang wrote:
你不知道買了房子,不去住(不管有沒有出租),就不算是(居)住戶嗎?
sunyearhuang wrote:
(這樣的屋主在大部份的社區是不能擔任管理委員的)
sunyearhuang wrote:
所以租了房子不去住,不是犯法而是跟本就不是(居)住戶。
這樣還有討論空間嗎?
sunyearhuang wrote:
專有車位是後來才有的東西,所以該條文所舉的專有部份出租指的應不是車位。
時空轉移,條文和現在狀況不同怎麼解釋,你和我都沒有詮釋權。我也不想爭(因為和問題無關)
sunyearhuang wrote:
是不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定義的住戶都有權自由進出社區內部?
你不知道同樣是人還是可以分男人跟女人,大人和小孩嗎?
我住的社區,住戶分為店面住戶和住家住戶,兩者的權利義務不同。
但我的社區,規定店面住戶可以進入社區中庭,但不能倒垃圾在社區的資源回收室。
我之前買的另一個社區,住戶分成透天住戶和大樓住戶。
透天住戶住戶建物面向外,繳交的管理費很少,規約規範透天住戶不能進入中庭或使用公設。
我知道的有些社區則是可以進入中庭但不能使用公設。
沒繳管理費,又不是社區居住戶都不能限制其進入社區,而繳交管理費的透天住戶可以限制?
推論會不會太瞎了點?
sunyearhuang wrote:
管理條例定義的住戶就是用在管理條例,不必擴及其它。
(管理條例)住戶不是只有一種,管理條例也沒有說只要是住戶得自由進出社區。
事實上住戶在管理條例裡除了得被選為管理委員算是項權利外(但沒選舉權,這項權利還可能被規約修掉),其它全部都是被約束的義務。
所以管理條例,不論是92年之前定義的住戶還是之後定義的住戶,都是為了將其納入社區管理(約束)為目的,不是為了讓他們出入社區方便。這樣了了嗎?
5007382 wrote:
我知道妳一直強調時空背景,但那又如何?法律如此訂定就是依照當時法律所規範的,
50073823 wrote:
你所舉的例子在先前我也已經說過了,只要權狀拿出來和當時登記在工務局的建設圖一對就知道你有沒有權利
5007382 wrote:
我是不知道你例子中的店面住戶怎麼想的,或許他們知道他們自己的權利選擇容忍讓社區合諧,或是他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像你以下的例子都是一樣,當遇到一個對自己權力很清楚的人又想爭取時,你所舉的例子所訂定的規約是有可能會被推翻的,
5007382 wrote:
如果社區大門連你這個住戶都可以限制你進出,那這個社區到底是誰的?
sunyearhuang wrote: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所定...(恕刪)
sunyearhuang wrote:
要說具體一點的例子(還是不好直接點名那一個社區),在新竹有個著名的社區。草約上就已明定店面住戶不能使用中庭和公設,因為店面住戶並沒有持分中庭土地和公設(合乎比例原則)。該社區規約中仍延用不淮店面住戶進入社區,店面在區權會陳情因為他們也繳了不少管理費(一半)但管理費最大的花費(保全)他們都沒享受到,希望讓他們可以進入中庭並有使用公設的權利。其他屋主基於敦親睦鄰同意修改了規約。後來發現有店面開補習班的,三天兩頭帶著一群小朋友入社區玩耍和使用公社。大家看不下去,就又把規約改回去了。這裡面就有律師(某店面的親戚)參與其中,最好是人家不懂法律。
這種例子在台灣新的建案很多,並不少見。在01這邊問一下,應該很多人住過或知道類似的社區。
sunyearhuang wrote:
一般我們講的住戶,說的是居住戶,和管理條例訂定的廣義住戶定義不同。管理條例會把住戶訂義範圍擴大,是因為要擴大社區的管理權。使用廣義住戶的定義是方便在其條文中納入管理範圍。請勿和一般人所講的(居)住戶混淆。
另外也請你把管理條例從頭閱讀一遍,就可知道把專有車位所有權人納入住戶定義是為了使社區對他們的管理權有法源。(除得被選為管理委員外,住戶在所有的條例都是需遵守的義務,更不用談可以自由進入社區了。so...不要看到影子就開槍)
如果你真的認真閱讀後還是堅持。這樣吧,我們打個賭,有人聽了你的話去買個專有車位,然後不能進入社區的話,請你設法讓他可自由進入社區不然賠償他的損失。
如果有社區因為現行公寓大厦管理條例而不能限制專有車位所有權人自由進出社區,我負責社區有法可以管制他不然我也賠償社區因安全漏洞所產生的捐失。
公開的網路言行,不只是口舌之爭,也要想到有時候也會負法律責任的
5007382 wrote:
你自己已經說到重點了,,因為店面住戶並沒有持分中庭土地和公設,所以店面住戶本來就無權進入,這跟我說的哪裡不同?
5007382 wrote:
我一直強調的是獨立產權的車位,他是所有權人也有土地及公設持份也可參加區權會,請問他進不進了社區,他有沒有權力走到他所持有獨立產權的車位?
5007382 wrote:
你只要問"有社區內獨立產權的車位所有權人是不是法規上的住戶,有沒有權力進入社區"
yu928 wrote: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其實並無專用車位這個名詞
車位是依據是否有獨立權狀,分管契約...等可區分為專用部分,約定專用或是共用部分
前面我有提到只要權狀上登記有建號及土地持分,就是屬於專有部分,為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這點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sunyearhuang wrote:
比這個複雜百倍的都處理過,這種問題我沒興趣問。
你若要問,請用詞精準:
專有車位所有人若非區分所有權人或居住戶,社區是否有權限制其出入社區內。
不要搞成是居住戶又有專有車位是否可出入社區,模糊爭議點。
sunyearhuang wrote:
比這個複雜百倍的都處理過,這種問題我沒興趣問。
你若要問,請用詞精準:
專有車位所有人若非區分所有權人或居住戶,社區是否有權限制其出入社區內。
不要搞成是居住戶又有專有車位是否可出入社區,模糊爭議點。
5007382 wrote:
相同的獨立權狀車位所有權人也是住戶,社區沒有權限限制
5007382 wrote:
相同的獨立權狀車位所有權人也是住戶,社區沒有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