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小沙皮 wrote:
地下室可兼避難空間沒...(恕刪)


我覺得這應該是有漏洞可以鑽
只要屋主向管理員說你是家人或房客,他們應該就無權阻止
因為社區是規定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出社區,而非所有權人
管理員如問你,你是房客怎每次都往外走?「我出去買東西不行嗎?」
那你怎都沒回來?「我花錢租房子,要住幾天關你屁事,我一個月只住一天行不行?」
幫你更正一下是第三條第七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zax903 wrote:
您提出之疑問 [有獨立產權車位的區權人 能否參加區權會?]
建議您 找您手邊的免費律師 詢問看看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之四-出席資格
以及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表決權之計算

我也認同~~~
zax903 wrote:
事實上 車位的土地持分確實很少 但不代表可以無視
規約設定成 [車位無表決權] 的表決條件 也只是把整個表決過程 給簡化
(我雙手贊成, 算持分比例真的超耗時)
而現實面來說 大多數的情況是 [就算能用持分比例去表決 但結果依舊沒有更變]
所以獨產車位區權人 也沒必要 為此而去抗爭

similuroy wrote:
我覺得這應該是有漏洞...(恕刪)

similuroy wrote:
只要屋主向管理員說你是家人或房客,他們應該就無權阻止
因為社區是規定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出社區,而非所有權人
管理員如問你,你是房客怎每次都往外走?「我出去買東西不行嗎?」
那你怎都沒回來?「我花錢租房子,要住幾天關你屁事,我一個月只住一天行不行?」


真要鑽漏洞當然方法很多, 法律再嚴謹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但是, 看看現在的新聞, 哪一個出問題的產品不是因為只想到自己?
只想到自己的口袋, 只想到自己的方便, 做出來的事情就只對自己好而已,
如果我也這麼做, 那我和那些賣黑心商品的人也沒甚麼兩樣, 只想到自己而已!
zax903 wrote:
所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 才會明文指出
只要有土地持分 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之一 有權利共同參與社區事務

不好意思,沒注意到這一句。不是回馬槍,因為這誤解太大,應該還是要澄清一下。
管理條例沒有這一條:只要有土地持分 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之一...
而且對區分所有權的定義完全不對!
所謂區分所有權是對建築物的所有權區分不是對土地。
同一地號數人持有,就叫持分不是區分。
持分的土地可以分割,讓數人各自有一塊獨立產權的地。但就就會變更成多個地號。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看名稱就知道原本是為一棟公寓或大厦,數人分別持有專有空間而設置的條例。
但隨時空演化,條例早已不以某棟建築而定,而以建號為準。但不同建號也可以合併管理(這是管理合併並不是建號合併)。
最後看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對區分所有的定義: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民法也有區分所有的定義,有點不同,但都是指建物的區分所有,非土地。

zax903 wrote:
回到家
看到您回文回那麼激動...
我似乎不能不回答您了...

抱歉,我沒有激動啊?那個文句有激動到,我儘量改正
希望這裡的討論是在讓真理顯現,不是在辯論輸贏,更不要淪落口舌之爭。
共勉之...

zax903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繼受後遵守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反觀 就是將所有區權人 納入規約管理範圍之內)

我質疑了這一條?在那裡,請明示(引用)我的貼文。

zax903 wrote:
我什麼時候說 [參加區權會] 了?...
社區事務 並非只有 區權會 才稱做 社區事務
社區事務 還包含 [社區公設整修 停車場整修 社區規約遵守 及其他相關事務]
這不就是 您自己 把兩者混為一談嗎?...

還是有點搞不清,我那裡混為一談了...
只能順著你說的,接著回應。
對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來說,有關社區(公寓大厦)的權利義務來源都是區權會。
不管什麼社區事務權利義務,包含管委會都是來自區權會。
so...區權會可以表你說的社區事務(權利)或說混在一起,好像...也沒有錯。

zax903 wrote:
此處所指的是 [有土地持分所有權 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 之所有權者]
此乃 [持分車位] 並非 [獨立產權車位]

我們一直在談的是獨立產權的車位的爭議,不是持分車位。
有關持分車位,也簡單說明一下:
持分車位的產權是附屬建物,所謂附屬建物表示它必需附屬在主建物之下登記產權。
簡單的說,不可能只有附屬建物而沒有主建物的區分所有權的。所以問題不存在。

zax903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表決權之計算
這邊就會套用
事實上 車位的土地持分確實很少 但不代表可以無視

我想,你還是把條例誤會了
表決權的計算,除數人頭之外就是計算區分所有權的比例。
裡面完全沒有土地的比例。(再回頭看一下區分所有權是指建物不是土地喔)
所以沒有人把它簡化。

zax903 wrote:
最後
我是不知道 我有何義務 要花如此心力 去釐清您的疑問

我沒疑慮啊?我那裡提出問題了嗎?
我怎麼反而覺得我是在花心力釐清別人的誤會
沒關係,每人感受不一樣...

zax903 wrote:而 您所提出的疑慮
也幾乎都是您自己東湊西湊
把簡單的事情給 敵意化 且複雜化

很抱歉,給你這樣的感覺。
我只想就事論事,事情本就有對錯討論,說人家錯的也不一定對,也不代表有敵意。如果你覺得我是在"東湊西湊"且還有敵意。
那我們可以不討論。不管你說什麼,我可以不回應。
但如果有人引用你的話,我可能還是不得不回應,尚請海涵。
最後再說一聲抱歉,讓你不舒服

sunyearhuang wrote:
不好意思,沒注意到這...(恕刪)


雙方別激動, 網路討論因為只有文字, 沒有表情畫面, 很容易誤解!
也許你正在笑著罵髒話, 面對面就知道是玩笑, 只看字就會不舒服!
easy, easy, no big deal!
similuroy wrote:
我覺得這應該是有漏洞可以鑽
只要屋主向管理員說你是家人或房客,他們應該就無權阻止
因為社區是規定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出社區,而非所有權人
管理員如問你,你是房客怎每次都往外走?「我出去買東西不行嗎?」
那你怎都沒回來?「我花錢租房子,要住幾天關你屁事,我一個月只住一天行不行?」

屋主可以樣主張,但看管理者信不信。管理者不信,是可以阻止該假住戶進出的。
當然屋主可以提告,由法院裁決。接下來就看法官採不採信屋主的說詞。
鑽漏洞永遠有人鑽,也沒有絕對不敗的鑽漏洞者。
有攻就有防,天下沒有絕對的攻,也沒有絕對的防。
你說的鑽漏洞,還是有法可防。不過就像我說的,防弊是要花成本的,但相對的作弊就有風險。
我說一個簡單的例子,很久以前我離家到外地工作,好像不曉得為了什麼申請,需要居住當地證明。
所以我就把戶籍遷到某個同事家。好死不死,我同事家是在明星學區。不到一個月,就有管區打電話給我:
經查證你並未確實居住在戶籍地,請遷走戶籍。
當然管區還算客氣,也用'請'字,我當然也可以據理力爭:憲法保障人民遷徒自由等回應。
但這不是重點,管區的是如何查證我沒有居住在戶籍地?
我的意思是,真房客或假房客還是可以查的,只是要花多少成本和取得的資料在法院有多少的證據力。
真房客或假房客不是屋主說了算。第一道裁決是物管,不服就到第二道->是管委,再不服就是第三道->法院,再不服就是上訴到不能上訴->定案!

小沙皮 wrote:
雙方別激動, 網路討論因為只有文字, 沒有表情畫面, 很容易誤解!
也許你正在笑著罵髒話, 面對面就知道是玩笑, 只看字就會不舒服!

我沒激動啦,呵呵呵...禁不住笑了起來,但別誤會我只有笑沒罵髒話
有人覺得我話中有敵意,趕忙回頭檢查貼文,只看到"看到影子就開槍"這句,也許會讓人不舒服(實在有點多,若有疏漏,尚請指正)。嗯...在此收回那句話,對因此受傷的網友再說聲抱歉!

小沙皮 wrote:
真要鑽漏洞當然方法很...(恕刪)

你高興就好
管委會在區權人會議通過..sunyearhuang大說的正確是[住戶規約][更正]禁止.[有租屋者除外.不能只租車位].再送交[主管單位]備案就好了.[住戶規約]如沒有違法.社區所有權人都要遵守住戶規約...
抱撳,回錯討論串了,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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