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沙皮 wrote:
地下室可兼避難空間沒...(恕刪)
我覺得這應該是有漏洞可以鑽
只要屋主向管理員說你是家人或房客,他們應該就無權阻止
因為社區是規定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出社區,而非所有權人
管理員如問你,你是房客怎每次都往外走?「我出去買東西不行嗎?」
那你怎都沒回來?「我花錢租房子,要住幾天關你屁事,我一個月只住一天行不行?」
zax903 wrote:
您提出之疑問 [有獨立產權車位的區權人 能否參加區權會?]
建議您 找您手邊的免費律師 詢問看看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之四-出席資格
以及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表決權之計算
zax903 wrote:
事實上 車位的土地持分確實很少 但不代表可以無視
規約設定成 [車位無表決權] 的表決條件 也只是把整個表決過程 給簡化
(我雙手贊成, 算持分比例真的超耗時)
而現實面來說 大多數的情況是 [就算能用持分比例去表決 但結果依舊沒有更變]
所以獨產車位區權人 也沒必要 為此而去抗爭
similuroy wrote:
我覺得這應該是有漏洞...(恕刪)
similuroy wrote:
只要屋主向管理員說你是家人或房客,他們應該就無權阻止
因為社區是規定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出社區,而非所有權人
管理員如問你,你是房客怎每次都往外走?「我出去買東西不行嗎?」
那你怎都沒回來?「我花錢租房子,要住幾天關你屁事,我一個月只住一天行不行?」
zax903 wrote:
所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 才會明文指出
只要有土地持分 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之一 有權利共同參與社區事務
zax903 wrote:
回到家
看到您回文回那麼激動...
我似乎不能不回答您了...
zax903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繼受後遵守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反觀 就是將所有區權人 納入規約管理範圍之內)
zax903 wrote:
我什麼時候說 [參加區權會] 了?...
社區事務 並非只有 區權會 才稱做 社區事務
社區事務 還包含 [社區公設整修 停車場整修 社區規約遵守 及其他相關事務]
這不就是 您自己 把兩者混為一談嗎?...
zax903 wrote:
此處所指的是 [有土地持分所有權 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 之所有權者]
此乃 [持分車位] 並非 [獨立產權車位]
zax903 wrote: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表決權之計算
這邊就會套用
事實上 車位的土地持分確實很少 但不代表可以無視
zax903 wrote:
最後
我是不知道 我有何義務 要花如此心力 去釐清您的疑問
zax903 wrote:而 您所提出的疑慮
也幾乎都是您自己東湊西湊
把簡單的事情給 敵意化 且複雜化
similuroy wrote:
我覺得這應該是有漏洞可以鑽
只要屋主向管理員說你是家人或房客,他們應該就無權阻止
因為社區是規定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出社區,而非所有權人
管理員如問你,你是房客怎每次都往外走?「我出去買東西不行嗎?」
那你怎都沒回來?「我花錢租房子,要住幾天關你屁事,我一個月只住一天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