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剛才看到你的貼文,所以回的較晚。
yu928 wrote:
前面我有提到只要權狀上登記有建號及土地持分,就是屬於專有部分,為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這點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車位上登記的建號和社區區分所有的建號是不同的。車位主如果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該是車位所有人自行成立一個區分所有權會議吧?
yu928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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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本條例修正前車位所有權人是不被認定為住戶,因此不受住戶權利義務的規範
但本條例施行後車位所有權人就等同是住戶,須接受住戶權利義務的規範
所以這條例不單單只是要獨立權狀車位的承租人接受規範
連同權利也是一樣享有
這個我已經回過文。管理條例對住戶除得擔任管理委員外,其它的都是對住戶的規範。
除非規約另行授予住戶其它權利,不然還有什麼權利?
住戶出入社區或使用公設等等,我也提過對社居住戶分別規範出入社區的限制實例。
所以住戶因規約規範後可以是不等價的。
yu928 wrote:
如同住家,管委會不能因為任何理由對住戶進行消磁,關閉電梯...等任何阻擋住戶回家的措施
相同的,管委會也不能對獨立車位的承租戶有任何阻止其到達車位的行為
"不能對獨立車位的承租戶有任何阻止其到達車位的行為"
這個理由或可成立,可在法庭上攻防。
但禁止車位外租和禁止非居住戶的車位承租者進入和社區連通的停車場,孰輕孰重?
應該是前者吧?前者都禁得了,何況後者?這是我個人看法。
原因是停車場直接連通社區內部,先天上停車場就已不宜供外人停放車輛,這也表示設計之初該停車場就是供社區居住戶停放。如果買屋合約或規約已有明文規範,表示車位所有人購買時已認知,將來在法院上就會很不利。
sunyearhuang wrote:
都不算是房客,看社區...(恕刪)
真假是以是否入住來認定?還是以合約來認定?
今天假設A租了一間店面,原本想開店,但因個人因素,沒開店,也沒去住
請問,這樣叫假租嗎?違反了哪條刑法還是哪條民法?
哪個法條把這種行為叫假租?
可以說清楚嗎?
一直說這樣叫假租,但卻提不出法規,有點雞同鴨講耶
到底哪個法條規定,租了屋或是租了房間,只要不去住,就叫假租?
這個指控是很嚴重的,因為假租,若指的是偽造文書,有刑責
但我實在找不到哪一條說,你租了不去住,就叫假租?
A今天就是租了一個房間+車位
但A就是不想去住,這樣就要被歸類成假租屋?
假設,原本房間出租一個月5000,車位出租一個月2000
A就是有錢,就是不爽,於是真的租房間,也真的租了一個車位
但A就是從來不去住那房間,就是只去停那個車位
這符合你所說的假租真停車
但A卻是真的租,只是不去住,這樣要被抓去關嗎

或是某些社區是商住,可以登記公司
於是,租了一個房間想做個人工作室,或是租個房間,來放個人物品
另外加租車位,但同樣,只停車,沒去用那個房間
承租是事實,何來假?只因為沒放東西或沒去住,就說是假租?
這樣在法律上說得通嗎?
A說是真租但不使用,這樣的說法有問題嗎?
shadowjon wrote:
真假是以是否入住來認定?還是以合約來認定?
今天假設A租了一間店面,原本想開店,但因個人因素,沒開店,也沒去住
請問,這樣叫假租嗎?違反了哪條刑法還是哪條民法?
哪個法條把這種行為叫假租?
可以說清楚嗎?
一直說這樣叫假租,但卻提不出法規,有點雞同鴨講耶...(恕刪)
你要人家給什麼麼民法,刑法?難道規約沒有約束力嗎?
房屋出租的認定標準,是由社區規約或管委會所訂施實細則來認定。你要那一個社區的規定?
如果屋主不服規約或管委會的認定,當然可以走司法訴訟。
法官的判定,不是民法,刑法沒規定就判管委會輸,而是依規約是否違反法律(如母法),是否合乎正當性,公平性,比例原則,最後看管委會的認定是否合理來作判決。
法理就是這樣,社區有權訂定規約和管理社區,當事人不服可以走司法救濟。
shadowjon wrote:
規約的約束力能大於法...(恕刪)
雖然專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但仍不得有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不致影響共同利益的部分,例如租金租期等等,規約自然無可置喙。其他的部分,規約還是有約束的空間。當然,如果發生了,相信會有不小爭議。
當我們提到"憑什麼認定"的時後,一般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也就是舉證。但如果一開始的命題就是「為了破解規約,根本就沒有要履行契約的權利義務的意思」,自然也沒有履行的行為,那判斷為「假」應該沒什麼問題。
至於約定一元租金,也實際給了,在認定契約真假來說,有去住或沒去住倒是其次,這要實務上參考/累積一些案例才比較有判斷標準。如果是免費借住又沒去住,或是直接把車位借給親友使用,前者依社會現況不至於發生在不認識的外人身上,如果是認識的人則歸於後者,而後者與討論的外租情形畢竟不同。
不過,規約如果明定,例如,非區權人需以社區為住所或居所方得使用法定停車位,或者,需先居住第一個月,第二個月開始方得使用停車位(第一個月提供訪客停車位之類的);假設,這是為了配合規約中對於車位不得外租的合法細部規定,與公共利益相關,那也就避開了認定契約真假的問題,實際執行的話,倒不會有太大的窒礙。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討論各種個案會衍生太多細節而爭論不休。
車位外租到底對社區有什麼實際危險,到目前為止似乎還沒有人能具體的說出來。我是不太確定有人會為了進入社區犯案特地去租車位留下線索...除非,這一票很大很特別,一定要在社區裡實施而且沒有租車位實在進不去社區。唉,好像電影情節。縱使真的有,那麼房子租人應該也有...
如果有涉及安全以外的具體公共利益,也請大家不吝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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