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shadowjon wrote:
規約的約束力能大於法律嗎?
"房屋出租的認定標準,是由社區規約或管委會所訂施實細則來認定"
這我還真是第一次聽到,租房的標準,會訂在社區規約中!!!

都這麼懂法了,還要我教嗎?
一般在規約中只要規定車位是否可以租給非(居)住戶即可。
細節由管委會訂定和執行(不是在規約中密密麻麻的嘮叼)。

shadowjon wrote:
難不成會在規約中訂定,租房只能租多少錢?租房一定要住多久?

又言重了!在這個討論區都提了有十來次了,公平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區權會亂訂規約是會被告到死。

shadowjon wrote:
可以請問,哪個社區會把這樣的租房規約定在實施細則中嗎?
如果有,可否截取一段post上來,讓大家增長見聞

例如租房登記要附租約影本,屋主要切結未造假。
管委會經由出入記錄(每每停車後即離開社區)等等認定非(居)住戶。
這樣可以嗎?如果不可以,那我可不可以細聲的問你一聲,違反了那條民法或刑法或母法?
如果沒有違法,管委會是不是就可以這樣議決和執行?
你提到的真實租房,很少入住的問題,請該房客依訪客規定辦理即可,這對少出入的房客來說,影響非常小,尚符比例原則。當然我也說了,屋主不服可以訴訟。
還有若管委會認為只要有租賃合約就可以,那管你住不住,當然就算居住戶。這拿捏還是在社區門禁要多嚴,不是法律一定要怎樣。
不論如何,這都是技術細節,本討論串討論的是"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不是如何防弊,不是嗎?
就算你提了一個很難防的車位外租的作弊方式,但還是不能否定社區有權禁止車位外租的權利。
就像法律不能防止所有的犯罪行為,但不能因此否定立法院訂定法律的權利吧?
法律防不了所有的犯罪,但仍不失其防止犯罪的功能;
社區禁止外車位外租不能防止所有可能漏洞,但仍不失其強化社區安全的效用;
門禁管理縱使不能防患所有的人侵,但門禁管理仍不失過濾不速之客的機能,是吧?

shadowjon wrote:
法律有規定租屋給他人,若他人沒去住,就叫假租約?
既然非假租約,那租房+車位為什麼要直接歸類成假租?

又來一次,規約也是準法律的一種,OK?
它的母法就是公寓大厦管理條例。
如果規約不能這樣定,我就反問,那一條法律說不能這樣定?
我都提了一個自身的例子,我把戶籍遷到朋友家中,管區的都來電說我沒有入住,要遷離了。
難道我要辯稱,我遷入但沒去住就是假遷入?然後跟管區的打官司?

前我我說了,禁止車位外租,稽查有一定的難度,也是要花成本的。
有攻就有防,有防就有破,有破就有解。就看社區要花多少的成本和車位外租者要冒多少的風險。
我也提了,有社區有此困擾者,PM給我,我或可給一些建議。
但不想在這裡一來一往談如可防弊,那是一個沒完沒了的討論。

so...接下來除了討論主題:管委會是否有權阻止屋主將車位外租
之外,防弊或技術問題,不再回覆了,尚請見諒!
sunyearhuang wrote:
你要人家給什麼麼民法...(恕刪)

sunyearhuang 大說的很中肯..住在社區大家都要遵守[住戶規約]..如規定車位不能外租..就是要共同遵守的準則..管理就是這麼一回事...要管理眾人的事..大家都如有意見..那就都不用管理了..也不用管委會了....
有的社區自己的車位.連停機車.腳踏車幾台都規定的很清楚..不能以是你的車位..就可亂停或放危險物品..管委會訂的[住戶規約]規定的清清楚楚..所以[車位]雖然是[所有權人]的專有權利...管委會.都有權訂定..[住戶規約]規範......
本人社區[停車位]為社區所有..較少.都由住戶半年抽籤1次.抽到的住戶繳租金...[管委會]就規定[不能外租及轉租].放棄保證金沒收...
..
seanwu33 wrote:
車位外租到底對社區有什麼實際危險,到目前為止似乎還沒有人能具體的說出來。

有啊!前面我不是提了嗎?最容易理解的就是有住名人的社區。
你也可以問問帝寶,直通社區的車位可不可以外租。
我住的社區,沒有名人啦。但一堆人就很怕外車開進社區停放。本來為了延長社區入口鐵捲門的壽命,一段時日白天是長開不關的,後來又改回24關閉。說穿了就是安全感問題。
另外,社區門禁不重要嗎?住有社區管理的人應該很少人說不重要吧?那麼車位外租顯然使門禁破了個洞,當然重要。很多社區是原本不重視,當發生有車位外租才開始緊張。一旦緊張就都很堅持車位不能外租。這種案例還算很多喔(只是不一定走到訴訟)。
不安全感不等於不安全.疑慮可能來自領域性的焦慮,或是對改變的本能警惕.

人的心理很奇妙,講不好聽的,社區數百車主我能認得幾位?對我來說都是陌生人,但我不覺得危險.不過,如果今天總幹事告訴我有28個車位是外租,在我之前不知道的前提下,我就會開始考慮.甚至擔憂.但我的風險增加了嗎?

還是要有證檬,免得只憑不安全感就要限制他人的財產權.至少,應該要拿得出具體科學的論述.

再說,就算外租會導致不安全,也不會只發生在車位上.這就是前頭網友質疑的.

門禁不重要是你提的.外租本來就要管理和門禁,我前面哪裹說不用?

我是窮人,在我的想像裏,住豪它的有錢人應該不太會有法定停車位外租的問題.不過,就算有,有錢人世界我不熟,我也認為有錢人的想法未必比較合理,請就事論事.

28個車位的判決,原告在承接時已知規約有禁止外租,這點我個人認為在形成心證時佔主要原因.他有挑選社區的自由,沒有必要去挑戰規約.但是樓主的狀况似乎不同,他的社區原不禁外租,區權人没有案例中的可責性.如果,社區歷來也没有發生過侵擾及住户或其他安全事件,到時確認規約無效訴訟時,要如何證明外租有危險?

垃圾部分會增加管理成本.但這個問題應有其他方法處理,也不若安全問題嚴重.

就這點我也不奉陪了,等你具體想好了直接回覆質疑的網友吧.這樣答下去好累.







seanwu33 wrote:
如果今天總幹事告訴我有28個車位是外租,在我之前不知道的前提下,我就會開始考慮.甚至擔憂.但我的風險增加了嗎?

特定人和不特定人,風險值不一樣。
以保全來說,出入都是特定住戶,一有陌生臉孔佷容易提高警覺。一旦社區陌生人出入成了常態,警覺心就低了。
seanwu33 wrote:
還是要有證檬,免得只憑不安全感就要限制他人的財產權.至少,應該要拿得出具體科學的論述.

人有免於恐懼之自由,是基本人權。
seanwu33 wrote:
門禁不重要是你提的.外租本來就要管理和門禁,我前面哪裹說不用?

我沒講是你說的喔。
那只是舉例:
禁止車位外租也不能保證社區安全--推論-->所以禁止車位外租沒有意義
如果成立,那麼下面的推論是否也成立?
門禁管理也不能保證社區安全--推論-->所以門禁管理沒有意義
兩者都是在增進社區安全,不是在保證因此社區有絕對的安全。

seanwu33 wrote:
.但是樓主的狀况似乎不同,他的社區原不禁外租,區權人没有案例中的可責性.

這的確會在訴訟中失分,但還是不能以此論輸贏。

seanwu33 wrote:
社區歷來也没有發生過侵擾及住户或其他安全事件,到時確認規約無效訴訟時,要如何證明外租有危險?

類似案子不少,基本上不是以是否發生過安全事件來證明,而是以停車場和社區,住戶的連通性來判斷。
例如地下停車場,有電梯直通各住家,它的連通性就很高,安全的顧慮就高;
反之若電梯有磁扣管制,雖然可經由逃生梯進入中庭,但一樓無住戶,那麼安全性的顧慮就低。

seanwu33 wrote:
垃圾部分會增加管理成本.但這個問題應有其他方法處理,也不若安全問題嚴重.
就這點我也不奉陪了,等你具體想好了直接回覆質疑的網友吧.這樣答下去好累.

垃圾?我那裡提了垃圾了??
你也累了嗎?

seanwu33 wrote:
不安全感不等於不安全...(恕刪)

seanwu33 wrote:
我是窮人,在我的想像裏,住豪它的有錢人應該不太會有法定停車位外租的問題.不過,就算有,有錢人世界我不熟,我也認為有錢人的想法未必比較合理,請就事論事.


亂入一下, 有錢人的想法的確不太一樣!
上次去機場, 載我的司機就告訴我, 他經常接送住台中七期的住戶,
有的人家裡車子多到不夠停, 乾脆停在外面紅線上讓警察開罰單,
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如果是真的, 那真的很不一樣!
小沙皮 wrote:
亂入一下, 有錢人的...(恕刪)


您舉的例子就是沒有多餘車位外租的情況。

各階層的想法多少都有差異,不是哪個階層比較有理,社會上只能異中求同。

少數個案也不代表全部。
民法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這樣是否有資格參加社區的區權會?
sunyearhuang wrote:
以建物來說專有車位若有持分應該是和其它專有車位共同持分同一塊停車空間(有獨立建號),並不是和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持分(不同建號),要開會應該找同一建號其它專有車位所有人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吧?幹嘛硬要參加別人家建號的區分所有權會議?

sunyearhuang wrote:
有建案設計時,就把增設和奬停的(土地)持分和某個小公設綁在一起(所有的專有車位和小公設一起持分土地),也是在降底日後車位所有人要求為區分所有權的籍口。無論如何管理條例就是不把專有車位所有人視為區分所有權人(那一點點的持分不足以成為區分所有權人,有異意就要打憲法管司)。

sunyearhuang wrote: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民法也有區分所有的定義,有點不同,但都是指建物的區分所有,非土地。


5007382 wrote:
這樣是否有資格參加社區的區權會?

你想問的是什麼?答案不都在你引用的文字面了嗎?
我想問到底上面的法條對還是您所說的對?
就我看到法條與您所說的好像完全不同,我想知道您如何解讀?
可以將我所引言也就是您所敘述的依據法條提供一下嗎?
好讓大伙學習一下,謝謝您
sunyearhuang wrote:
你想問的是什麼?答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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