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把公設(梯間)當作自己家的
乾脆跟管委會說,全大樓公設,都是我的算了

我補上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點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故與逃生梯相連之梯廳為防火區劃之一部分,不得供做專有,並不得為約定專用。
同法第4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