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下令拆掉安全防火門栓

因為有人天生喜歡貪小便宜佔公設
還把公設(梯間)當作自己家的
乾脆跟管委會說,全大樓公設,都是我的算了

我補上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點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故與逃生梯相連之梯廳為防火區劃之一部分,不得供做專有,並不得為約定專用。

同法第49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linwei6091 wrote:
大哥。現在越來越多...(恕刪)


抱歉 回覆晚了

有關出口燈的規定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 一 節 標示設備
第 14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下列規定者。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

(一)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二)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其樓地板面積符合下表規定。
(二)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

三、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四、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所以,並不是不設出口燈就不是避難路線,多半是建商偷工減料啦~~
但依規定的確可以免設..

再來你貼的照片和我貼的罰則 都有提到 安全梯往梯廳的安全門要裝設門把
不裝會被罰款...

景美醫院逕拆消防門把 遭罰六萬元
http://newsweek.shu.edu.tw/public/view.php?id=1009

可以用您的思考邏輯想想,一個門如果設計鎖上不能開,為何要在消防梯側裝門把?
就是要讓逃生的人開的啊~~
1. 安全門上鎖和佔不佔用梯廳空間不一定有關聯,有可能住戶只是單純的想防盜。

2. 梯廳擺放鞋櫃,私人物品等等,本來就是法所不容,最好是左鄰右舍互相檢舉,直到東西收進自己家為止。

3. 近來飽受鄰居將小摺放到梯廳之苦,放到梯廳就算了,有時候還放的很靠近電梯,影響出入,很討厭這種不顧他人感受的鄰居。 自家也是有兩台小折,也都是規規矩矩的抬入抬出,不曾想過放到梯廳影響他人,何況還有法的問題。

dennis10 wrote:
一個門如果設計鎖上不能開,為何要在消防梯側裝門把?
就是要讓逃生的人開的啊~~恕刪)


4. 您回覆其他人的可否就教於您?如果單向不能上鎖,那就不要設計有上鎖功能的安全門不就好了?很多大樓裝的不就都是這種可以單向上鎖的安全門嗎?

大哥。。那個叫推拉竿,不叫門把。推拉竿的設計是逃生時不用反應可以直接推出去,只能開單向。

大哥你跑過審堪嗎?出口不一定要設在出口燈?你知道實務上條件是什麼嗎?用在那裡嗎?

那是免設條件,不是說不用設在出口。
而且是步行距離,不是水平距離,你知道這距離有多短嗎?

以十樓的建物來說,一樓跟rf設在安全梯內,二樓跟十樓設在公設?所以你覺得門另一邊沒裝只裝單邊,是因為免設?或是偷工減料?還是你有新的解釋令?

你知道出口燈該裝的地方不裝,不該裝的地方裝上去了,一樣是缺失?不是能隨便亂裝的。。

如果都可以免設,沒有人會花錢去作,
為什麼會作?圖審消檢就不會過了。。


建商偷工撿料?你知道施工前,消防圖要先設計好送審嗎?圖沒審過就是一直改?之後會依送審圖來會堪測試。消防的東西幾乎都要有個認跟證明你知道嗎?

法條大家都查的到,但是你真的了解裡面的內容嗎?還是只是依字面去解釋?


另外很多人說消防隊救災防火門被鎖住會進不去。

有個東西叫緊急進口。。
就是讓消防隊搭運梯車破窗進來的。
還有個東西叫緊急升降機間,是高樓層建物讓消防隊上去搶救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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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臺北市建築物緊急進口設置要點時間:中華民國083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便利消防人員 救災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以下簡 稱進口)或設立窗戶或其他開口(以下簡稱替代入口),以供消防人 員救災使用,其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及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如左: (一)進口: 1.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2.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3.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其開 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4.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5.進口外應設置陽臺,其寬度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6.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誌,並使人明白其為進口之標 誌。 (二)替代入口: 1.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2.應於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置。 3.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 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 4.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5.應於附近以邊長二十公分正三角形紅色反光作為標誌,並使人明白 其為進口之標誌(張貼正三角形處,其底色不得為紅色色系)。 (三)進口之有效認定標準如附圖一。 (四)建築物設置進口或替代入口進入室內應符合左列各目規定之一: 1.廣告物、建築物外牆、室內隔間之內外開口位置應大小一致。 2.室內與開口部設有隔間等,開口部與間隔之距離至少一公尺以上, 且隔間距開口十公尺範圍內應設有寬一公尺以上,高一.八公尺以 上,下端距地板面十五公分以下之出入口;該隔間出入口如須設門 ,應採可自內外均能開啟之構造,如附圖二所示。 前項所稱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其材料須符 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能自外面開啟之窗戶不得上鎖,其玻璃厚度不拘。 (二)能自外面開啟之窗戶,須上鎖時如為一般玻璃門窗,須屬可輕易破 壞(玻璃厚度不得超過4mm);如為鑲嵌鐵絲網玻璃窗,須屬可輕 易局部破壞後開啟鎖者(玻璃厚度不得超過六、八mm)。 三、建築物設置玻璃帷幕牆,應採反光率較低之材料,牆內不得黏貼反光 性質之貼紙。 四、擅自變更外飾或以廣告物等封閉阻塞進口或替代入口者,依建築法第 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期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 或強制拆除之。 五、因情況特殊或基於公共安全需要者,得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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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10 wrote: 抱歉 回覆晚了 有關出口燈的規定...(恕刪)




dennis10 wrote: 抱歉 回覆晚了 有關出口燈的規定...(恕刪)
建管跟消防本來就是不同單位。有時後會有認知上的差異,就是要協調。
可是如果防火區劃已被破壞,本來就是要補起來,達到同樣防火性能。


dennis10 wrote: 抱歉 回覆晚了 有關出口燈的規定 ...(恕刪)
linwei6091 wrote:
大哥。。那個叫推拉...(恕刪)


這位大哥,我講的是門把,不是推拉杆啦~你根本沒看我貼的新聞....我回文很辛苦的 你還一直跳針...



再重複一次 假設一個可以鎖起來的單向安全門 為何消防梯側要設門把?

另外 我要你看的是這一點 你扯到哪去了

四、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所以有設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但不設並不是表示就非避難方向
再補充一點
如果擬定安全門為逃生路線 依消防署回覆「如果安全門主要目的是逃生用,則應設計為雙向開啟」 這樣夠清楚了吧?

設計師的專業在另外一塊,每年查檢消防檢查的也不是設計師,罰也罰不到他們,不於置評嘍

再補充排煙的部分
現在的消防門 就算從樓梯側打開 進入其他樓層 也都會馬上回覆關閉的型態 那來的排煙問題?...
linkliu99 wrote:

4. 您回覆其他人的可否就教於您?如果單向不能上鎖,那就不要設計有上鎖功能的安全門不就好了?很多大樓裝的不就都是這種可以單向上鎖的安全門嗎?(恕刪)


首先 這種門的設計不是拿來鎖的 會鎖起來 多半是住戶或是管委會自私的行為

再來,如果你定義安全梯只作阻隔火煙,不做逃生路線,則這個門是可以單向開啟的

可以參考問答集其中的一段
『消防教室所提係指「如果安全門主要目的是逃生用,則應設計為雙向開啟」,但「因安全門之目的為阻隔火煙,故單向開啟即可」,綜上所言單向開啟並無違法之虞。』 (文/林金宏)

另外消防門的設計規定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所以消防門的設計本身並無問題,會看各個場合使用,出問題的還是在使用者身上
既要當逃生路線(沒有別的安全消防梯)又硬要單向上鎖使用

還是你覺得,你花大錢做的消防安全梯,失火時不能逃生?
第 76 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 不得裝設門止。 (四)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 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執行疑義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4-09-06

內政部93.9.6台內營字第0930086051號函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設置之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其餘條文尚無明定防火門應為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故除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防火門外,其他防火門得自行擇用常時開放式或常時關閉式。

二、查常時關閉式或常時開放式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同編第七十六條業有明文,故防火門無論設置於何處,均應符合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另「……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之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本部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五九四號函(收錄於本署編之九十三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70)業釋示有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你說並不是不設出口燈就不是避難路線?然後你貼了一個梯間免設方向燈的法規??
他有說免設出口燈嗎??轉好硬。。

「……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之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本部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五九四號函(收錄於本署編之九十三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270)業釋示有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dennis10 wrote: 我講的不是推拉杆 你根本沒看我貼的新...(恕刪)





dennis10 wrote: 這位大哥,我講的不是推拉杆啦~你根本...(恕刪)
linwei6091 wrote:
第 76 條防火門...(恕刪)


我再強調一次
我要表達的就只有法規上的意思
沒有其他的意思
純粹是你誤解了

第 14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這個146章節有關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的規定

建商要不要設出口燈 只要符合法律就可以
有沒有考量住戶的權益? 這我就不知道了

如果站在我自己是住戶的立場
我當然希望都要有出口燈...

話說回來 其他的issue呢?
你貼的這些規定 前面都討論過了...

另外再補充一點
你對緊急進口和緊急升降機誤解很深啊???
linwei6091 wrote:
另外很多人說消防隊救災防火門被鎖住會進不去。

有個東西叫緊急進口。。
就是讓消防隊搭運梯車破窗進來的。
還有個東西叫緊急升降機間,是高樓層建物讓消防隊上去搶救用的。
(恕刪)


你有找過你大樓的緊急進口嗎?
請POST一張10層樓以上的緊急進口來看看
讓我學習一下消防隊該如何搭雲梯車破窗進來吧?

第108條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
我只是要回樓主他的問題,解釋令也有了,法規上並沒有規定要強制拆除,主委未經同意全拆了,現在可以自費裝回去了。


dennis10 wrote: 我再強調一次 我要表達的就只有法規...(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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