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說圍牆的部分,可以向當初的建商提起侵害自由意思的告訴,因為已經過了侵權的追溯期,但是還可以依照不當得利將當初多出的錢要回來,範圍為圍牆b之內的土地
2,因為鄰居土地的草燒到你家,你可以向鄰居提出侵權告訴,要求賠償你家燒毀部份的金錢
3,關於拆除的部分,圍牆a,b因為你們不是故意超出地界,鄰居又拖了很久,根據民法796條,鄰居不可以要求你們拆掉圍牆,但是鄰居可以要求你們買下越界土地和因而形成的畸零地,如果價格談不攏的話,最後會由法官決定
特別注意,因為你麼測量是4月的事情,存證信函是10月的事情,你們就打死不承認地主有提出要求你們拆掉的事情,這樣才不會構成民法796條第一項
因為這件事情很複雜,建議請律師去解決,一個case大概是3~5萬
wppi6 wrote:
我們早在13年前就已向某建商購入此屋,當初建商交屋時就已有圍牆A(此部份是為於我家後面開門出去的一塊地,建商是用圍牆把它圍起來一起賣給我們),於是我們就在外面的那塊地上加蓋了鐵皮屋現在是當做廚房使用。
wppi6 wrote:
至於後面圍牆A的部份,因為這已是建商修建的錯誤,所以她並不與我們計較這部份。
意思是建商原先蓋好時圍牆A就已不在自己的土地範圍內吧?
原始合法的建物是斜線部分,登記在地政事務所
其他增建的廚房、圍牆,並不在圖內
當初蓋的時候是否有超出界線並不曉得
所以才需土地鑑界去了解
而不是用蓋好的建物去推測土地範圍在那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