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上微風 wrote:
那就拿到警察局去阿....(恕刪)

嗯嗯,小弟有聽說,管委會如要這樣執行時,需有執法人員在場一併配合,如此法律上才無懈可擊,不知是否如此?

v681130 wrote:
所以,我就依正當途徑向管委會申述
幸好我們的管委會有出面處理
又碰上不會推托的保全公司
(在此推薦歐艾斯保全,處理的不錯)
管委會的處理流程如下:
拍照存證-->開單勸導-->再次通知-->申報主管機關
正當管委會在次通知他違規時
(他應該也知道下一步就申報主管機關了)
那個爛人居然寫信給我太太的校長
(我太太在中學教書)
果真是天下事無奇不有
惡人還先告狀
不是樓主先向管委會告狀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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