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朋友,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規定私人庭院不可搭設固定物,管委會是否有此權限?

"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當然沒錯!

但是在庭院作固定物加造景
當然沒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而且很多鄰居都讚美做的很漂亮
此舉是否是"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或是說 "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是要由誰來認定?

感謝大家賜教!

f2003ga wrote:
"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恕刪)




你說服網友有什麼用
網友又不是你們社區的主委
你要說服的是你們的管委會
雖然說有第5條的但書但也是有適用範圍

轉自內政部解釋函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所稱「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之認定標準是否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4.6.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181號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7款、第12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其中條例第5條之立法意旨,係針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之使用所為之特別規定,以避免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來函所述,有關「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之認定標準乙節,自得依前揭條例第3條第7款及第12款之規定,於規約規定或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惟該行為是否係屬「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非僅得以規約約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認定標準,且規約內容是否即得限制專有部分所有權之行使,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視個案情形審酌。

說真的有產權的私人庭院確實屬專用部分
而籬笆或搖椅等固定物在我的感覺就像是庭院的造景,就如同自家的裝潢佈置
如果放或固定在自家的專用部分的物品被其他住戶嫌醜就算是「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
說真的我有看過不少鐵窗裝在窗戶內或是用俗到不行的窗簾窗貼
不知是否也可以請管委會用這條文請他們拆掉
f2003ga wrote:
我的私人庭院是有獨立...(恕刪)


既然外人無法進入
不知道他們不准的理由是甚麼 ??
搖椅就太誇張,不然你放一張不會搖的

籬笆是不是太高有擋到甚麼 ??
或是籬笆有加裝防小偷兇器 ??
yu928 wrote:
雖然說有第5條的但書...(恕刪)


感謝這位大大說明認定"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之權責機關!
卡卡的 wrote:
既然外人無法進入不知...(恕刪)


目前籬笆預計設置高度約80公分
一為美化二為防止外人或寵物誤入私人庭院
因為之前偶而會發現庭院有其他住戶的狗進來大便
yu928 wrote:
雖然說有第5條的但書...(恕刪)

抱歉沒有查解釋令,這樣看來樓主可以用這一條來申請召開大會修規約
雖然我也是覺得管得多了點,但小弟覺得管委會的法條解釋出發點是在於整體景觀
有朋友遇到類似情況過,他是大樓的冷氣管線問題
明明就是設計時就預留好的管線走法,卻在那OX說景觀問題
開始凹說外觀屬共有啦,不得隨意更動破壞等等
最後也是找解釋令搞定,您可以朝這方向努力一下
不過還是建議照程序來比較好,免得以後落人口實

要不一般只要沒頂蓋的東西都沒啥問題才對......
版主前面引的條文中有提到 "專有" 部份可以自行決定如何使用,但是目前有許多透天建案的院子其實都是
"公有",只是 "約定專用",看一下權狀就可以知道。
如果依照多位網友所言,依切依管委會規定為是,
那如果管委會規定住戶窗簾全部要統一,那住戶也一樣要遵守嗎?
窗簾可以透過窗戶看到,
是否也可以說為了外觀的統一,所以我們窗簾也要統一。

我知道不太可能有這種規定,
但是我覺得樓主遇到的是眼紅的管委會(可能委員們沒有人有庭院),
不准搭籬笆還說得過去,違建嘛~~
放搖椅也不行,
這跟規定大家窗簾統一有什麼不一樣?
私人庭院唷,不是公共空間,
私人庭院有相關法律的管理辦法嗎?
我是沒聽過啦(我比較孤陋寡聞一點),
停車位不能放雜物也是有法律根據的,
但是私人庭院不能放搖椅??匪夷所思....

是我就會反問管委會,
那我家可沒有沙發,只坐地板嗎??
或是我出門可以穿短褲+涼鞋嗎?
這樣會不會讓人以為我們社區住戶沒水準,影響我們的房價?

我想不出來在庭院放搖椅哪裡會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
或是影響其他住戶什麼利益?(我家有搖椅,你家沒有,所以你家房價會下跌?)
樓主要放的是自己要用的搖椅,
所以應該是符合一般美觀、實用原則,
又不是拿庭院來堆垃圾,為什麼會影響他人的利益??

--
樓主,你要先確定那是你私人產權,不僅僅是約定專用喔~
另外,你說管委會決議,是指委員們的定期開會(每週、每月)還是一年一次的那種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簡單的講,你們『社區公約』裡有寫明庭院不能放搖椅嗎?
有,那你才有這個煩惱,可能請他們修改規定或是去詢問律師(花幾千塊要律師幫你找答案)~
沒有,這種口頭上講的規定是沒意義的,請他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修改『社區公約』再說吧~
zerotime wrote:
如果依照多位網友所言...(恕刪)


感謝這位大哥
我的庭院確定是專有部分
有獨立的土地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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