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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ylin_tw wrote:
在還沒走完訴訟過程,區分所有權人還是可以使用自己的房屋,這和大樓管理費一樣,區分
所有權人不能因管委會有所缺失而拒繳,管委會亦不能因區分所有權人不繳管理費而拒絕
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自己的房屋...恕刪)
當然違法!
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並非如物權有公示性當然之繼受,非經新購戶之債務承擔意思表示或行為,繼受該不動產之人,甚至拍定人均不需繳納。但住戶規約如有規定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繼受人有代繳之義務,且繼受人事前得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即不能免責。
我覺得你的前手才是管委會應該去追討的對象,照你所說已有協議存在而未給付
而法院拍賣公告如已公示載明積欠管理費,拍定人就被視為生債務承擔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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