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一來垃圾會大幅減少而且不會有外來垃圾了. 落實減量/分類後, 清潔人員工作量會減少(垃圾變少了而且不用他們裝袋), 集中點的負荷會降低, 自然就不是問題
以下數據供您參考:
我們社區大約100戶, 清潔人員一名. 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收垃圾, 月薪2萬.
公共區域不大, 沒有啥清潔工作要他做(說實在的他也做不好). 當初要改隨袋徵收的時候, 他曾經提議如果要他準備垃圾袋, 每月要補貼6000給他. 幸好當時管委會有共識要趁機讓大家落實垃圾減量和分類, 所以沒有採納他的提議.
其實要是在住戶大會上
所投票通過的方案是自備垃圾袋
那麼我也會無異議執行該方案
但目前我百思不得其解的點是
已經同意增加管理費
為何還要再另外規定呢?
那樣我寧願不用增加管理費
另外本社區住戶約有兩百戶上下吧
然後清潔人員有兩名
要協助社區內外環境的清掃
以及幫忙整理資源回收
工作量還算大
可能無法去負荷逐戶收取垃圾吧
舊傻男人 wrote:
如果管委會覺得限定時段與上鎖真的其必要, 就可以這麼執行. 因為委員是住戶同意產生的, 當初就是住戶委託管委會來作管理的, 管委會要限時, 要上鎖, 就是在行使住戶受予的權力.
說白一點, 所有權人大會訂了任何決議, 管委會在細節部分都是可以自行規畫的, 除非侵占公款, 或有證據利益輸送, 否則管委會委員並不支薪, 就算沒有執行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 也只能說他們能力不足執行不力, 我想委員都會樂得下台, 將燙手山芋交給想做事的人接手.
若不是所有權人大會已經作這種決議, 事實上管委會可以全權決定垃圾要如何處理.
包含要不要請人幫忙倒垃圾, 要不要住戶自備垃圾袋, 一直到收垃圾的時段與地點, 通通都是管委會可以自行決定的, 住戶若不滿請在所有權人大會提出(如果有辦法隨時湊足法定出席人數的話).
垃圾集中處理處, 並不是每一個社區都有. 可以集中在哪裡, 還是管委會說了算. 因為管委會是實質管理的組織, 現實上會產生的問題, 並不是當初所有權人大會所能想像的.
所以才對於"增加管理費以應垃圾量增大的"這個決議感到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