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筑小公主 wrote:
之前跟市議員陳情的阿姨有表示說那我們全體住戶來連署.
市議員表示我們先別連署,因為這樣去陳情也不知道相關單位會不會接受陳情
(恕刪)
機關一定會接受陳情,若陳情有理由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處理,
無理由亦會通知陳情人說明旨意,放心去機關陳情,
把陳情稿擬好加上社區要陳情住戶連署簽名,表明住戶非常重視環境衛生問題,
希望機關儘快處理,口頭陳情亦可。
以下為行政程序法之陳情相關法條
168條(陳情範圍)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169條(陳情方式)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
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170條(處理原則)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171條(處理原則)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172條(處理原則)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
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
173條(不予處理)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