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minawa wrote:
以此大樓為例 我...(恕刪)
沒錯你這張圖
確實管委會要負全責
大理石外牆是要定期維修的
矽利康會老化
只是...現在有良心的管委會很少了
有幫你出一半就要偷笑了
vminawa wrote:
我親戚也遇到類似問題
彼此互相討論 對抗蠻橫管委會吧!!
我查詢一下資料
可以
李永裕律師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故屋頂自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而以屋頂平台之性質而言,本即須具備防水防漏功能,房屋有漏水現象,即以修繕屋頂為必要,則管委會依上揭法律賦予之權責,自有進行修繕之義務,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故修繕費用得由住戶按月繳納之管理費支出。
依上所述,本件住戶之情形建議請工程專業人士確定房屋漏水原因,若因屋頂年久失修、屋頂龜裂…等原因造成雨水滲漏,非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則屋頂之修繕費用,應由管理委員會負最後支付責任。再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從管理費中支付屋頂防水工程之修繕費用,並交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修繕義務。
若管理委員會仍置之不理或拒絕為修繕義務,則可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催告管理委員會命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其義務。
經催告管理委員會後仍怠於履行其修繕屋頂之義務,致受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得自行僱工修繕,而支出之修繕費用亦得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命管理委員會給付。
blue8322201 wrote:
頂樓坦白說,一邊是共用沒錯,但另一邊也是頂樓住戶專有自用吧,所以通常不會全數由公共基金支付,不然頂樓住戶不就包贏??
就類似第12條所述,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恕刪)
yu928 wrote:
一般頂樓的漏水原因幾...(恕刪)
小安眼球中の影像 wrote:
來向法院申請撤銷嗎?
還是這樣會因沒有費用問題,而無法以此來向法院申請撤銷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