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社區管委會可逕行決定裝設第四台的收視費用由管理費支應嗎?

第一,管委會和區權會的權力和責任在於公共事務和設備,不是什麼事都該管或可管,看哪家第四台是私事,與管委會或區權會無關,和他人公眾也無關,不須任何民主程序來決定,貴社區管委會管的這是其不需管也無權管的事,這種個人自由沒有少數服從多數的必要,否則豈不是成了霸凌,難道貴社區家家戶戶食衣住行育樂都可以統一廠商?
第二,社區用戶和業者可以談判優惠方案,比如超過多少戶享有多少折扣,就像團購,住戶自然會選擇有利方案,這種"用戶"和"業者"的協議管委會可以熱心協助,但非其職責,沒有必須做,也不可強迫住戶必須參加或以管理基金辦理!
第三,有線電視的機電設備在社區是公設,管委會有責任以公共資源維護其運作,管委會管不到住戶看哪家廠商或要不要看,而住戶如果不使用有線電視,仍依持分比例分攤維護此機電公設的管理費,其他公設的維護和支出也一樣。

這個管委會這樣搞當中有沒有貓膩阿?

管委會沒辦法管到私領域吧

他們最多能幫談優惠價.要不要是住戶的事

而不是直接灌在管理費內...
我覺得樓主自己思路已經很完善清楚了,建議據此請管委會公告撤回此辦法,它本質於法無據本就無效,不用再表決了(不用也無權花時間表決個人自由的私事),如果其執意施行,樓主先依規定繳費,再提告或報請主管機關裁量糾正及賠償

blue8322201 wrote:
版主認為不難,那是否可以列舉如何控管?也許管委會沒想到或沒能力,您可以提供方法,不是嗎?(恕刪)


假設150戶的社區有100戶願意安裝,如跟系統商洽談的結果月費2萬5千元,那這樣不是2萬5除以100=有意願的住戶每月出250元嗎? 用管理費出就是逼迫全體住戶參與,分母變成150,每月每戶繳納166元,問題是對於不需要的住戶,再怎麼便宜都嫌浪費。

不要再說偷接線路管控問題,我之前已有回應這是整個邏輯錯亂,況且,防止被偷接的管控方案是我們沒需求的用戶有義務要提的嗎?
不合理,幾點理由:

1.社區跟廠商談特約優惠很常見,但要不要加入是住戶自由選擇。
每個人都要吃早餐,難道我可以去找一家早餐店簽約,
然後每戶每天固定發兩份早餐,統一從管理費扣50元?

2.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後,以不會再有私接問題,
就算現在還是類比訊號,社區歡迎廠商隨時來查線這個不能拿來當藉口,
另外數位化之後,每戶訂購的頻道不同,是要如何收費?(統一扣兩百後補差額?)

3.第四台並不是維持該社區正常運作的必要設備或服務,
如果是一次性的支出就算了(如健身器材,放著不用不太會壞),
但第四台是每月每月不斷的繳。


jackhung_web wrote:
不合理,幾點理由:1...(恕刪)


+1

我就是住三房二廳家裡沒電視的人
要是管委會說要繳200元裝第四台我一定大怒

說真的現在不都看網路節目咩

對了建議原po找一些案例
我記得大部份社區大樓都有社區網路等等優會可以申裝
但絕對不會強制一定要裝或從管理費裡面扣
(憑什麼扣 有的人家裡沒電腦也沒電視啊)
andora wrote:
不要再說偷接線路管控問題,我之前已有回應這是整個邏輯錯亂,況且,防止被偷接的管控方案是我們沒需求的用戶有義務要提的嗎?


ok~ok~我都不要說了,反正是您自己社區的事.

第四台類比或數位式,這我都知道,我之前已經說了,現在新社區,基本一定會提供社區共同天線,只是以前是類比式,現在是數位化,但數位天線,又要轉類化給各住戶,這些常有許多問題在,也許因此才改成這樣或真有住戶建議才會改這樣,算了~多說無益~

上來發文,不就希望有各方意見,怎覺得是要人相挺的感覺?

等您快點連署或當上委員..等,就可明確知道,其他人的態度或執行的問題點了,在這裡一直講和辯,也不會有答案.
就像您說的,據瞭解沒啥人想要看,也許管委會也是據瞭解,很多人想看~

反正是您的版,選擇性回應和思考,也是您的權利.

若這版,當做是管委會會議或區權會的討論,感覺好像也是一言堂....

我當過主委2屆4年,遇過的住戶,多數都是如此,住戶有啥需求或沒啥需要的,管委會就是去做或修改,尤其主委,要怎麼做,那是你管委會的問題...感覺幫社區服務的管委會,變成好像有領薪水或是下屬一樣,做是你應該做的,要怎麼規劃也是你管委會該會的,感覺社區只有管委會而已...其他人只會要求和看戲.
第四台這種可種很明確可以分辨要租跟不租的東西
要強迫全住戶一起出有很明顯的圖利嫌疑

應該叫廠商報價
住戶自行租用
如果用戶太少
廠商自行漲價就好
昨天下午有電話向主管機關民政課詢問,的確就如大部分人所講的,除非取得所有住戶同意,管委會無權決定各住戶是否收視第四台及強制繳納費用,但這是屬於私領域的糾紛,行政機關不會介入,他建議我先積極參與管委會去改變委員想法,如果沒有用再循法律途徑解決。所以這件事大概就這樣處理,感謝大家的意見。

另外我去查我們管委會剛訂出來的議事規則,住戶只能列席和發言,要透過委員才能提案,非委員無表決權,所以他們如真的要蠻幹,我似乎也只能走法律途徑。有跟幾個住戶談,他們說委員裡面有許多建商代表?我在想也許是新社區需要大刀闊斧的建設,才有那麼多人爭取當委員,等以後步入軌道後大概就沒人想當了,我是第一次購屋才接觸到這些事務,也算長了見識。
andora wrote:
我現居住的社區剛成立...(恕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您只需將您的問題,套到條文中,答案就很清楚了~

唯依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
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
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如果管委會硬幹,似乎也沒輒,只能於日後訴訟再主張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好比立法機關,管理委員會僅是執行機關,僅得依據區權會決議行事,並無自為決議之權力...
這是很多管委會不懂的地方,也是社區的亂源所在~
以上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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