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區用戶和業者可以談判優惠方案,比如超過多少戶享有多少折扣,就像團購,住戶自然會選擇有利方案,這種"用戶"和"業者"的協議管委會可以熱心協助,但非其職責,沒有必須做,也不可強迫住戶必須參加或以管理基金辦理!
第三,有線電視的機電設備在社區是公設,管委會有責任以公共資源維護其運作,管委會管不到住戶看哪家廠商或要不要看,而住戶如果不使用有線電視,仍依持分比例分攤維護此機電公設的管理費,其他公設的維護和支出也一樣。
andora wrote:
不要再說偷接線路管控問題,我之前已有回應這是整個邏輯錯亂,況且,防止被偷接的管控方案是我們沒需求的用戶有義務要提的嗎?
ok~ok~我都不要說了,反正是您自己社區的事.
第四台類比或數位式,這我都知道,我之前已經說了,現在新社區,基本一定會提供社區共同天線,只是以前是類比式,現在是數位化,但數位天線,又要轉類化給各住戶,這些常有許多問題在,也許因此才改成這樣或真有住戶建議才會改這樣,算了~多說無益~
上來發文,不就希望有各方意見,怎覺得是要人相挺的感覺?
等您快點連署或當上委員..等,就可明確知道,其他人的態度或執行的問題點了,在這裡一直講和辯,也不會有答案.
就像您說的,據瞭解沒啥人想要看,也許管委會也是據瞭解,很多人想看~
反正是您的版,選擇性回應和思考,也是您的權利.
若這版,當做是管委會會議或區權會的討論,感覺好像也是一言堂....
我當過主委2屆4年,遇過的住戶,多數都是如此,住戶有啥需求或沒啥需要的,管委會就是去做或修改,尤其主委,要怎麼做,那是你管委會的問題...感覺幫社區服務的管委會,變成好像有領薪水或是下屬一樣,做是你應該做的,要怎麼規劃也是你管委會該會的,感覺社區只有管委會而已...其他人只會要求和看戲.
另外我去查我們管委會剛訂出來的議事規則,住戶只能列席和發言,要透過委員才能提案,非委員無表決權,所以他們如真的要蠻幹,我似乎也只能走法律途徑。有跟幾個住戶談,他們說委員裡面有許多建商代表?我在想也許是新社區需要大刀闊斧的建設,才有那麼多人爭取當委員,等以後步入軌道後大概就沒人想當了,我是第一次購屋才接觸到這些事務,也算長了見識。
andora wrote:
我現居住的社區剛成立...(恕刪)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您只需將您的問題,套到條文中,答案就很清楚了~
唯依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
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
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
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如果管委會硬幹,似乎也沒輒,只能於日後訴訟再主張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好比立法機關,管理委員會僅是執行機關,僅得依據區權會決議行事,並無自為決議之權力...
這是很多管委會不懂的地方,也是社區的亂源所在~
以上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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