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合法換掉管委會

謝謝你的資訊,我想問因為現在這個管委會有開這樣的大會,如果我們也去開這樣的大會,那這樣二邊都有走這樣的程序,會不會變成有二個管委會?
iqlover wrote:
...(恕刪)
如果說資料都不給你看了,存摺餘額你要怎麼知道?

你有提到萬年委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主委、財委、監委這三個,只得連選連任一次,
例如第一任當財委,第二任當監委,第三任就不得擔任主、財、監任一,
如果有,就屬無效,應以候補委員替補之,或重新選。
如果第一任財委,第二任是其他如副主委,
第三任及第四任就可以為主、財、監,第五任就不得為主、財、監。
也就是說,主、財、監只得連續兩任,
中間有間隔其他非主、財、監的委員,就可以重新計算。
但是,你的重點應該是收支,
若貴社區金費充足,建議可以請一位總幹事來做每月財報,
或是連保全等,全部包給物業公司。
區權會的召集人必須是主委 不是隨便的人就可以召集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的住戶公約只是一個"範本" 當然也有社區一字不改 也有人全不採用 全部自己編 政府才不管呢
政府才不會規定委員的任期 這些都是區權會決定的

你先看到帳目再說吧 找律師&民代
懷疑沒有用 目前其實師出無名 社區越老 八卦越多 但都沒證據都做不得數
要打仗也要有武器 你要有充分的準備才去掀桌
你現在直接談怎麼換還言之過早 區權會擺一邊吧 先把證據找出來

天龍國難民 wrote:
區權會的召集人必須...(恕刪)


誰說區權會的召集人一定要是主委?
如果遇到有問題的主委,難道就不能由其他人召開(臨)區全會?
就這樣給這有問題的主委一直做到任期結束?
或是說,主委把錢捲走了,也不用召集了,因為主委跑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是一個地方自治的公約,而不僅僅只是一個"範本",
確實會有社區一字不改,但絕對不可能有所謂的全不採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約不可能變動,社區能改的就只有附約。

Q;政府才不會規定委員的任期?
A;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

Q;這些都是區權會決定的?
A;區權會是可以決定,但若與主約或母法牴觸,則屬無效。

結論,你完全不懂。
Kang-Wei Tzou wrote:
誰說區權會的召集人一定要是主委?

阿不是很懂? 很會查法規 你不會自己查哦? 法規有規範順序
你想自己想當召集人 首先區權人的戶籍資料你自己就拿不到 怎麼召集?

Kang-Wei Tzou wrote:
結論,你完全不懂。

這句還你 其他懶得回你 很懂自己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才有 之前就存在的社區有這個法條可以抄嗎? 怎麼沒有完全不用的?
好懂 好懂
如果你有證據,很簡單,馬上電話拿起來110打下去
問題就解決了


如果沒有...拍謝,快去找證據再說吧
我們從公告的收支表認為有經費扶報或回扣,但存摺不給看所以根本無從查證。
Kang-Wei Tzou wrote:
如果說資料都不給你看了,存摺餘額你要怎麼知道?...(恕刪)
找過律師,建議我們針對管委會提告,沒找過民代
天龍國難民 wrote:
你先看到帳目再說吧 找律師&民代...(恕刪)
你因該是先集合那些有產權的住戶對於認為主委財務有問題要招開會議要求公布財務報表之類,然後要求重選主委跟委員

你要先集合住戶才有用,過半數你說話才有力.
一浮雲
認真回答你

在社區舉辦連署,連署主旨管理委員改選,需召開臨時區權人大會,事由說明一下
必須要有連署召集人,最好是目前現任可信的委員
聯署達1/5區權人以上門檻,送連署書給都發局、區公所

都發局、區公所會發函給管委會要求他們舉行召開會議
如果管委會不配合,則可由當時擔任召集人的委員,作為會議主持人,召開舉行會議
會議的公告都必須在七天前公告或送信通知區權人
會議出席人數需達2/3區權人以上
會議議題就改選委員,會議中進行投票選出新委員,新委員再推選出主委..等

如果第一次人數不夠,可以同議題再召開第二次,第二次只要1/5區權人以上出席



最後再將會議紀錄結果送區公所核備,核備完就完成正式改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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