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didi wrote:
如果大樓公設機電消...(恕刪)


主任委員 願意先斬後奏有何不可?

你要推翻他 大可告他 說他鴨霸有何用?

你是區權人不願當委員 出面投下不同意票 不管事後或事前諸葛

有何用?

如果你社區有100戶住戶有多少戶 不願意買 這個不到1萬元的球桌?

你的民意 是民意 那其他99戶呢??

主委霸氣回你 我就認同 如果違法麻煩你告我 就如此

來01有何用?

更好奇的 你已經不是委員 為何可以在這個管委會的群組?

何來的這些LINE對話?不是找你麻煩 而是給你一個 社區自治的觀念

如果你們100戶住戶都可以在這群組 那管委會怎麼做事? 只要一戶不同意就完全不能運轉了?

或許如果你能拿出過半區權人不同的委任書 那我就同意你的說法

再次問你來01有何用?

告主委的法院公文書 或是向主管機關投訴的公文書 也可以!!

我就認為你是真的關懷社區的區權人!!

不然來01有何用@@
原來社區自治的觀念,主委可以先斬後奏阿...
我的天~

tsai5059999 wrote:
主任委員 願意先斬...(恕刪)
老實說,活了那麼多年
我是沒看過有啥正經肯做事不自肥的管委會
我想版主要的只是程序正義

住大樓就是這這樣
什麼人都有
既然叫管委會
就表示社區所有事物給他們代管代決

只要委員有投票程序
並將決議及投票人員名冊公告
沒有任何委員反對投票程序有問題
就沒有所謂鴨霸

既然樓主不是管委會成員
就不能反對管委會決議
又不是住戶大會

你想撤下這個決議只能在住戶大會提案
但還是由管委會表決
所以呢
要不然你就當管委會委員或管委會主任
不然就私下找管委會溝通
來01討論不會達成你的目的
一般關於社區經費的使用,都會在社區規約訂定規範,以方便社區事務推動執行
例如:5萬元以下,主任委員可經過半社區委員口頭或書面同意後可執行
30萬以下,管理委員會合議通過可執行
30萬(含)以上,需提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後可執行

然後,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本來就是由住戶互相推選,被推選出來擔任的住戶,就是一名住戶代表
而委員會在決議事項,就是合議制
至於合議制的合議方式,大多採投票決,可於會議中投票,也可書面投票,也可以網路投票(Line也行)
不論投票方式如何,在正式會議再進行投票結果的追認及公告,決議內容都是可以成立的

在樓主這個內容,主委提案,並找來廠商擺放試用桌球桌
然後再請委員會合議決議,這個流程在我看來是合乎委員會合議制的精神及流程

結論就是,看不慣就是自己出來當委員

不想當委員就是寫反映單,再讓管委會去討論或表決
但你就是只能尊重管委會再決議後的結果


有太多沒有釐清的問題
所以我也不清楚這樣的決策算不算違反程序正義

這件事其實關鍵只有一點:主委權限
貴社區主委權限金額夠買這張桌球桌
那他一個人就能決策了

如果權限不足先斬後奏
但事後管委會願意追認背書
那也沒什麼可爭議的
了不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
但區區一張桌球桌我是不認為住戶會認為這有啥爭議需要在區權會大動干戈

樓主頂多可以搞到主委覺得很煩
但其他住戶會覺得這位住戶是熱心公益還是沒事找事
這就很難說了

我想 樓主要求的程序正義

是指主委沒有先經管委會決議就動用社區基金

但這要看 當初社區規約如何規定?

通常社區規約都會授權主委或是管委會有一定採購權限

如果沒有明定 依通常解釋

至多僅是程序瑕疵(未經決議就購買) 但是瑕疵有經過補正(嗣後決議追認)

如果樓主覺得不妥 本來就依照正常程序徵求公開討論

看是要區權會提修改規約(如限制基金用途、限制管委會決行範圍、公開採購程序等等)、或自己出馬當監察委員才是正途

畢竟沒有人有義務看管你的荷包
11樓的網友可能沒有參與管委會運作,一般管委會是不會踏紅線,委員也是住戶,有得做一年,只想讓社區平平安安渡過卸任,走過臺面程序,公告議題,討論決議,執行和追蹤,私下討論縮短議案討論時間,制度面大部份管委會還不敢亂來,委員卸任也希望既任的委員,要照制度來,別亂搞,尤其桌球桌這種非必要而且不是每人都會用的娛樂設施,爭議大,最好放區權會決議,管委會負責提區權會議案

pkegc123 wrote:
我想 樓主要求的程序正義

是指主委沒有先經管委會決議就動用社區基金...(恕刪)


這不只是公基金的使用
而是公設的變更..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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