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yama wrote:
各位大家好,小弟去年(恕刪)

住戶素質問題,若一開始就這樣,以後也很難好到哪裡去,而管委會不硬起來反倒是一起躺混水,那社區未來的走向只會更糟. 停車位擺放雜物也只是其中一小環而已,管理費收費&使用/環境清潔/垃圾回收區/公設維護/訪客管理...等,都是要經過時間的歷練才看得出來
這時候就要比誰會堆會放,最好放到整個滿出來

去檢資源回收會吧
去選主委吧

除了自己當主委 或者跟過半數以上不違法的好委員群交好

沒有其他方法

但即使你跟委員們交好 也可能下屆就換人 換上來的全部都還是垃圾樣

那就只能繼續垃圾


不然就是 等到下次住戶大會的時候 你當場要求臨時動議 現場有車位的投票表決

一次定生死...如果最後還是多數愛放垃圾 你就吞了吧
貓老闆
支持樓主參與管委會委員
只要社區公約有規定
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
這樣比較實在
不然每年消防安檢
停車場屬於逃生避難空間
其實是不可以堆放物品妨礙逃生避難的
其實根本沒有人想當委員
都是沒人要當 逼不得已的
最討厭的就是意見一堆
講得自己正氣凜然、忌惡如仇、打抱不平
然後請他出來當委員
又不要的這種人
Ohyama wrote:
各位大家好,小弟去年(恕刪)

瀆職??我有沒聽錯??他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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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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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公務員.公務員.公務員...(很重要所以講三次)
法條不清楚就不要亂引用
那種義務型的工作哪有什麼瀆職可言

不要跟別人好像關係好卻還躲在暗處放箭

如果你認為自己是對的就大方地提出意見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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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擺放雜物其實違法
因為只能擺放交通工具
但主委也是為了大家的方便
這麼做也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樓主一方面不要自己曝光
一方面又要主委當壞人
那何不自己出來選下屆主委?
相信一定高票通過
因為根本沒人要當
然後記得喔!
既然都當主委了
要嚴格執行當初自己的意見
停車場禁止堆放雜物
跟全社區的人為敵
不要自己躲在後面
壞人都要別人去當
多管齊下
1不斷斷檢舉
2直接寫信給管委會主委,裡面不要署名然後講些詛咒不堪入耳的話激怒他,氣死他,用人身攻擊譬如矮肥胖醜全身是油之類的話,
3寫給其他有放雜物的住戶,內容一樣,
4普遍寫給正常的住戶曉以大義累積大家正義道德心看看可不可以豬羊變色
反正你也是沒辦法中找辦法,面對死豬不怕水滾,就加減花點郵票錢
不過說真的,你自己要不動聲色娞,萬一被人家吊話吊出來,在這種蟑螂堆你可是吃不完兜著走
你去選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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