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線堵塞造成淹水,請教私人物品賠償問題

正常來說都是以A方案處理,因為大樓只要關於公共設備,就是由管委會負責
今天如大樓外牆磁磚剝落造成下方人員或物品損傷都要賠了
更何況是公共管線阻塞造成住戶的財物損失
如沒記錯的話10萬元內是可以由管委會開會決議即可
超過這金額就需要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來表決
所以如受損住戶開出的賠償金額合理的話
就直接賠償了事較不傷住戶們情誼
如受損戶開出金額真的過高無法管委會決定
也可請受損戶自行先維修修繕,但要收集好相關費用收據
待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再提出賠償請求讓大家來表決
以上供參考...
原則上管委會需全額賠償損失。個人認為 A 項較為合理,B項部份合理。其它項目都是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A.管委會認為賠償金額只要控制在其權限內,無須經區大同意,可立即賠償給2樓淹水戶。
B.合理部份: "部分區權人認為應該招開區大,共同商討合理賠償金額,"
不合理部份: "一旦區大通過,2樓淹水戶不得有異議。"
極速悍將 wrote:
A.管委會認為賠償金額只要控制在其權限內,無須經區大同意,可立即賠償給2樓淹水戶。
B.部分區權人認為應該招開區大,共同商討合理賠償金額,一旦區大通過,2樓淹水戶不得有異議。
C.少部分區權人認為無須賠償,因已協助排除淹水狀況,頂多提供3000元慰問金。
D.部分區權人認為,已協助排除淹水狀況,若要談賠償,須找專業評估人員(估價師?)來處理,費用一人一半。
E.少數區權人建議,找社區保險公司賠。
F.管理員建議,找里長一起來三方協調(里長+管委會+淹水戶),但里長暫時沒意願。


A:合理
B:為何不得有異議? 以後公共管線堵塞造成其他戶有一樣的損失,如果他們願意簽"同意管委會完全無須負責賠償"的聲明書那就合理
C:同B
D:同B
E:要問保險公司&確認條款
F:里長裡外不是人,搞得雙方吵起來都不投他,他幹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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