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an1969 wrote:
冤有頭債有主,代管期間跟物業簽約的是建商,不是跟管委會,物業來要錢讓他去找建商。所以你們管委會遴選新物業了嗎?要沿用目前物業也ok 但合約要另簽,保全三班就是要這麼多錢,管理10萬應該是總幹事+秘書了,又不是豪宅,還要漂亮秘書?你們月收管理費只有15萬左右,最多就一個總幹事+1.5班保全,上班時間可以錯開,讓櫃檯大部份時間有一人在可以處理住戶需求,這樣支出大約13萬,勉強打平。
後續還是要調漲管理費才行,一個月差不多要收到20萬(每戶多1千)才夠未來的開銷。
錯了
代管期間跟物業簽約的是建商,不是跟管委會沒錯
建商和管委會交接時
事實上已經把權利和義務也一並交接掉了
如果真的不需要管委會接手時..真的可以直接解約
而不是享受了服務後才叫人家去找建商收錢
一碼歸一碼
想要服務本來就該付出成本
收入不到要就減少服務要就是增加收入
而不是一味的把責任推諉到建商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