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朋友,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規定私人庭院不可搭設固定物,管委會是否有此權限?

ntnu690420658 wrote:
如果樓主繼續看第五條...(恕刪)

管委會可依第五條規範,我想管委會不會無聊到整天盯著每一戶看
基本上在法律上住戶如果在外觀上有任何變動都需主動告知管委有管委判定後才能有動作
不然管委還是有權利拆除
必竟管委也要上班,若管委沒有盡到責,也會被其他戶抗議
不然住戶多好不好看每個人標準不一,意見不同,管委不是整天閒閒沒事
所以照決議走是最公平,遵行決議與規章,也讓每一屆管委好管理,社區也更有價值不是嗎?

至於社區內的規範若已決議我想就必須遵守吧!除非大大招集所有人重新表決
真搞不懂好好一個房子為何要裝東裝西,只要有礙社區權益,再好看都是破壞社區整個空間感
如果怕狗狗大便,我們社區有規定自家狗若有大便一定要清
我想社區內誰有養狗應該都很清楚也有其他方式,如果怕尷尬可請管委介入進行勸導,超過幾次就處置
因為籬笆弄再高可防狗但防不了貓或小偷吧,就算全封也一樣
真搞不懂為什麼有人喜歡裝鐵窗,防小偷很難,我老家以前也裝還不是被偷
幹麼把自己關得像牢房,若火災發生妨礙消防救援逃得出去嗎?

所以大大該做的事開會說服管委及住戶吧!亮出獨立產權
除非大大你們這戶是獨立建號,如果不是獨立建號就算產權獨立都得照社區規章走
因為我們社區也有邊間有個人較大的庭院有圍牆,但很抱歉只要建號是跟社區一起都必須遵守
不過我們社區對於面向馬路邊邊間獨立一樓可搭彩光罩但樣式需經由管委看過確認
而中庭景觀區戶戶則規定外牆立面都不能變動或加裝任何採光照,以維持社區中庭開闊與外觀
連衣服都不能曬只能放後面以妨礙觀瞻(這點買房時建商條約中就有強烈要求住戶)
還有只要召開大會住戶一定要參加不然等於自己權益受損
有些人都不參加會議,事後才說動說西是最要不得,一點君子風範都沒
還有大大提到管委眼紅有庭院
不好意思我們社區戶戶門前都有庭院,也不用羨慕別人,規章就是規章有什好眼紅
管委又不是吃飽太閒,等自己當了就知道,管委不是這麼好當
大家都是成年人不是小孩,居然會有人這種想法,真是不成熟
f2003ga wrote:
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恕刪)


轉貼個內政部解釋函,不知您的建築物是否符合下列的情況,如不知如何認定,可以拿副本圖到建管單位,他們會告訴您:

.有關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並無建築物共用部分,亦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必要之建築物,其設置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乙案

內政部93.2.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2158號函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八款規定,集合住宅,係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按「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文。又按本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八○六號函示(如附件)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二、有關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並無建築物共用部分,亦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必要之建築物,設置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乙節,倘集合住宅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係屬公寓大廈者,應提列公共基金。至公共基金提列之金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反之,倘旨揭所列示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應非屬公寓大廈者,即無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f2003ga wrote:
感謝這位大哥
我的庭院確定是專有部分
有獨立的土地權狀
...(恕刪)


>>>

版大

各位版友是問 :

你土地的權狀是 百分之百持有

還是持分所有

>>>

現在新建有100%持有土地的透天很少哦 !

如果版大的土地是這樣持有

設竹籬(不屬於違建) , 擺搖椅等

都是憲法保障的自由

不用理管委會的約束 (只要不違法 , 違建都行)

>>>

但如果土地是持分所有

即使是約定專用

也要受管委會條文的約束

如果有意見 , 可以在住戶大會提出 , 大家表決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我的房子跟庭院都是同一個地號
100%個人持分
權狀上是這樣寫的
感謝 !
如果是持分,佔為己有會有竊佔問題
獨立產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法)不能凌駕法律(刑法,憲法)

如果那天規定管理條例,在社區內殺人不犯法.........這樣可行嗎

版大只要不違法,不違建,不影響週遭環境,相信他人也無可奈何
但是,要跟管委會溝通好,以免其他住戶認為你是難搞的人
永福店,福德店,太子店達成!,莊敬店?金陵店等我阿!!
雖然管委會肯管理對社區來講是很好的事情,
但我覺得樓主社區的管委會真的是....管太多了!
贊成樓主盡量去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有自己的庭院,連擺個搖椅圍個籬笆都不行,那要庭院幹嘛?
piyopiyo765 wrote:
雖然管委會肯管理對社...(恕刪)


的確
我有找的一個例子
集合式社區的管委會決議一樓店面不可作美容業
結果屋主認為這是專有部分據理力爭
最後還是可以順利開店
可見區分所有權人定的規約還是有一定限制
不能無限上綱
f2003ga wrote:
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了決議
不准私人產權的庭院架設如籬笆或搖椅等固定物...(恕刪)

可以請教當初此案在貴管委會提出的理由是.....?
另,貴戶的庭院與公眾道路是否有欄杆區隔?...還是原本就是"開放式"的草皮庭院設計?

有獨立建號嗎?
基本上獨立建號,建商申請一個建號就必須多付一筆費用
所以現在集合式透天通常都是同一個建號較多
社區的管委會成立政府才會撥一筆公共基金
如果該社區有領公共基金,那你應該查得是你的建號是不是包涵社區內,還是獨立出來
獨立出來才站得住腳,建號跟地號是不一樣
像我們社區有四排,前庭那一排建號就拆開來
所以我們這三排與公寓同一個建號(地號包涵在建號裡)
所以一個建案有兩個建號,有兩個管委會
權狀上應該看得出來
我們中庭走到最邊間也是跟你相同情形100%房子跟庭院都是同一個地號
100%個人持分,所以建商以這點要獨立在中庭尾端架約90公分圍籬,當場被管委制止
因為我老公是管委,有時上班較沒空,我都親自跑建設課問
當住戶質疑管委會還是會先求證,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不然每一戶有不同意見,沒有規約及規章來制衡,管委該聽誰的
建議大大可到地政事物所要地籍圖再跟戶政事務所建設課問或跟你的權狀對對看就知道答案
再討論可否搭建,基本上不屬於建物本身都是違建
如果硬搭管委不管或同意只要有住戶檢舉,法規及公約上管委還是需處理
不然反而換管委違法
當初因為我們跟公寓一起更複雜,沒看地籍圖還真搞不清楚
所以查得同時順便更瞭解自己的權狀範圍



管得鬆,被說都不管;管得嚴,被說管太多,做好做壞都被幹,看起來願意擔任管委的人還真是標準蠢蛋一枚阿

樓主該做的是去跟管委會解釋條文的適用性,說服管委會及所有其他住戶才對吧;說不定是其他住戶有人向管委會抱怨樓主搞得難看,逼得管委會不處理不行,所以說,樓主應該在公開會議上說明才是最好的方式吧

另外上面有人說要庭院幹麼?
我是拿來種花種草澆水啦,什麼問題也沒有,不知道為什麼一定要圍個籬笆擺個搖椅才能算是"有幹嘛"?

庭院就是鋪放土壤讓你種花種樹用的不是嗎?圍籬笆若失修或被颱風吹垮傷到人,不知道算誰的?
搖椅擺在可能有人經過的地方,若小孩子玩耍時跑過去被撞傷,或是小鬼頭愛玩弄傷自己,又要算誰的?
很多事不是自己認為怎樣就是怎樣,越想像不到的鳥事就越會發生

誠如上面村民所說,管委會有這麼閒整天想抓人小辮子去得罪人嗎?有這種想法的人也未免太小人之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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