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mpig1927大大有把重點整理得蠻清楚的,實際的判例應該是可以停。不過樓主有提到一個很好的概念,就是希望以法的概念去釐清這件事。因為有時候大多數人都覺的應該這麼作比較合理的事,卻不見得經得起法理的檢驗。所以先前提到的判例主角,成了大家眼中不守規矩的人。而大家所訂出多數人認同的規矩卻被實際判例結果打槍。在汽車停車位內併停機車,一定會增加社區管理的難度。但在一般社區大樓機車停車位規畫普遍不足的狀況下,這個議題一定會不斷上演。或許建立一些積極正面的管理辦法,會比制定一些消極的對立規約來的有幫助。
knowledgebase wrote:或許建立一些積極正面的管理辦法,會比制定一些消極的對立規約來的有幫助。 knowledgebase大說得是,其實就法的觀念來說該判例應該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住戶規約有法律效力,但有權限範圍,對於私權的部分沒有任何法條可以去限制的今天地下室停車位就是剛好是比較特別的東西,產權為持分但確為約定專用所以在法律上被認為屬私權管理的部分,在那格子裡跟在你家裡的權限是一樣的管委會再怎麼天大地大也管不到我廁所要擺幾個垃圾桶,只要不是擺汽油桶就好atu1016 wrote:對於能不能停 小弟是希望僅由法的部分來確認只要規約合法 那就是大部分住戶選擇出來的規則~ 看到這句小弟只覺得樓主還不死心耶......其實說亂也亂不到哪去吧?總比地下室不能停然後搞得社區外面亂七八糟好得多吧?不如思考knowledgebase大的建議朝向如何管理這樣的狀況比較好吧
以前, 地下室停車位, 有獨立權狀.. 比較好認定, 感覺就是專有/專用..現在, 地下室停車位, 產權併入樓上建物. 會標名是共有部份...但是實際上, 若購屋時, 有"買車位", 基本上, 該車位就是專有專用..且, 應該有車位標號供辨識.(否則, 既然是共有, 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停?)/* 若沒有買車位, 是每年抽籤或繳租金, 那當然不一樣 */既然停車位, 不會讓它人隨易使用, 很明顯就是專有/專用..要怎麼用,1. 沒有影響其它空間使用,2. 若是開放避難空間, 則不能堆雜物,--> 其它一般是沒什麼理由規範. (就像是你家裏要堆什麼東西, 別人管的著?)不過有一點, 若機車位與汽車位不同層, 可能有車道坡度不適合機車行駛的理由, 得拒絕機慢車進入該層.還有, "共有部份", 是指面積共有, 總面積大家一起持分,個人持有權利範圍 (例:持分為1/114), 指個人持有多少的比例面積,以車位來看, 因為都有標識個人車位號(或位置), 並不是大家一起持有使用權../* 大多時候權利範圍的面積大於您車位的實際面積, 是因為還有分配車道面積的部份 */
是啊,現在只有獎勵停車位有獨立權狀那才是真正的專用部分,其他都是約定專用innouid wrote:不過有一點, 若機車位與汽車位不同層, 可能有車道坡度不適合機車行駛的理由, 得拒絕機慢車進入該層 這點會打槍,法規上車道規定就是在1/6到1/8一般都是1/8,佛心一點的1/10或1/12都有不同層通常也只是設計時為了管理方便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