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有明訂汽車位不得停放機車--住戶拿出最近網路上的新聞判例認為管委會無權規範

我知道這個項目在機車討論版討論得很激烈~ 但是許多回覆已經離題或是"感覺"可不可以的問題
我想針對本社區目前條件聽聽各位專家對條例解釋的看法

先說明一下本社區條件
1.本社區的停車位是共同使用部分(房屋所有權狀上寫得很清楚)
2.本社區有機車停車格 但是只有社區戶數的一半 代表如果一戶一台機車的話 有一半的機車進不來
3.每年會舉辦抽籤 每戶一個機會 抽中的話要繳一年的機車位管理費
4.社區規約有明定汽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這點確認過在2006年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目前狀況
1.有一位住戶 他於2009年開始將機車停放於自家停車位(汽車&機車都停) 該屆管委會勸導後 他將機車移出
2.同一住戶 於去年又將機車停於自家停車位 也是當屆管委會經過長時間溝通後 他將機車移出
3.本屆委員會新成立 該住戶再次將機車停進來 當我們予以勸導時 該住戶拿出一份網路上看到的新聞條例反駁
4.http://219.87.59.182/news02_new.php?id=newsD&cno=14&sno=756461 (同一則新聞 我一時找不到他用新聞台)

我個人看了幾個管委會敗訴的新聞案例 大致原因有三個項目
1.停車位為獨立產權
2.社區規約有寫,但是並未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只是管委會公告
3.管委會無權"處罰"住戶..

管委會回應所用之解釋(公告時候用字遣詞會調整)
1.本社區之停車位為約定共用部分 並非獨立產權
2.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3.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4.本社區規約明確規範汽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並且於第x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並且同意
5.管委會並非執法機關,社區規約也不能訂定罰則,當然也不會對違反規約的住戶開罰,只能給予勸導,希望住戶尊重全體住戶遵守之規則,如果住戶不願遵守規約,管委會只能記錄過程並將資料送交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請求協調。

本人目前身分是管委會的一員 立場當然是維護社區規約
但是我了解社區規約有其限制 不是管委會想幹嗎就幹嗎
我在網路上看到很多針對類似個案討論和法條使用(大部分也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目前就我個人看來我們管委會的條例引用是合理的.
還請各位專家給予意見
不好意思 我純粹就條例規約來討論這問題 可以停或不能停機車的優缺點屬於自由心證 不便在此討論

atu1016 wrote:
1.本社區之停車位為約定共用部分 並非獨立產權...(恕刪)


真的有約定共用部分的車位嗎?
車位沒有獨立產權?

另...
好像在自有產權車位堆放雜物..
管委會有法律依據將其清除嗎??
有社區改掉規約,規定"未向管委登記"之車輛禁止進入,同時規定一個車位只能登記一輛車,不過還沒聽到那個例子有沒有反彈。
另外有個同學的社區更猛,他們社區主委和管委會想管但是住戶反彈太大,管委會索性規定停在停車位的機車按次加收清潔費。

不長眼 wrote:
真的有約定共用部分的...(恕刪)


確定並非獨立產權
我拿自己的房屋權狀看過~
共用部分:停車位編號xxx 擁有比例 xx/1000000 這樣的註記
比較新的社區 整片的停車位大多都屬於約定共用部分


atu1016 wrote:
我知道這個項目在機車...2.社區規約有寫,但是並未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只是管委會公告
3.管委會無權"處罰"住戶..(恕刪)


你說的這個判例重點就在於規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所以是無效的,因為無效當然會敗訴.所以只要妳們的停車管理辦法有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公告送主管機關核備,那就不會是敗訴的了.辦法如果通過機車不能停汽車格那就是不行,嚴格講起來如果通過可以有可能會是無效的.因為建物使用有其規定存在不是你想變更就變更的.

至於管委會是無權沒錯但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辦法就有權力了只是處罰不能違背法令.罰款不行,但是收取清潔費可以,像有的社區外車進入停放要收清潔費也沒違法啊(前提是還要有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授權管委會).所以像前面有人提到以外車方式每日收取清潔費看誰受的了, 還有汽車停機車也停一定會超出格子這是可以舉報的,板上有人就有這個問題也是舉報建管課(管委會不管).

所以你要確定你們的手續是完備的(可向主管機關查詢正確流程),不要被抓到小辮子推翻就對了.至於不守規定可如何處理你也可以一起問一下.
汽車停車格停機車,叫做違規使用。
管委會對於行政違規不能自定罰責,
但可以找有公權力的人(警察/營建署什麼的)排除違規或開罰。

要不然,機械停車位也被拿來停機車,恐怕會死不少人!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atu1016 wrote:
確定並非獨立產權我拿...(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用詞說明: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若停車位屬於共用部份,約定給某些區分所有權人專用,就應該是約定專用部份


若是約定共用的停車位,應該是指某位區權人擁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提供出來,做為公共使用

alex6619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用詞...(恕刪)


感謝解釋~
我被房屋所有權狀上面的"共用部分"搞迷糊了
所以 停車場是共用部分 其中的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但是不管是約定專用或共用 還是應該遵守區權會訂立的社區規約...這樣解釋應該對吧!?
當初要搬家時做了點功課給樓主參考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法院首先釐清停車位之法律性質屬於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後,
接著表示「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
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約定專用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
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停車空間一定是使用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
可是停車位這玩意很特別,它的權屬雖然是共用部分
但是使用性質上又是約定專用部分,所以符合機能上完全獨立且未減損價值
atu1016 wrote:
但是不管是約定專用或共用 還是應該遵守區權會訂立的社區規約...這樣解釋應該對吧!?

理論上是這樣,但是規約效力小於法條
小弟在想這個判例成立的原因大概也是法的優先權的問題
社區規約是一種最低階的自治條例,不得違背母法的精神

但是在停車位堆放貨物是另外一回事了
如果引用資料有錯還請指正喔

mpig1927 wrote: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感謝樓上提供這個案例 我用引言的關鍵字找了一下 在以下這個社區的網站找到全文
http://sixstar.cca.gov.tw/blog/j24256316/myBlogArticleAction.do?method=doListArticleByPk&articleId=25782
內容非常淂長~ 看到我都昏了
可是我覺得他有一段可能跟您提供的資料有落差

乙、實體方面:(以下又落落長 那個網站不給copy)

那位住戶的車位有單獨編列的建號&門牌號碼 法院判決文對他的定義是"應屬其專有部份"
應該跟"約定專用部分"性質不同..

網路找到的判決文(目前只找到一份完整的)~ 應該根本社區的狀況不太一樣

很感謝提供實際案例編號 參考價值非常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