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e9999 wrote:
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恕刪)
樓上的仲介朋友們,如果認為自己不該付帶看費,就應該找一家大樓告他強盜罪,遏止這股歪風。
不能自己孬,就要看屋客戶埋單!
yoshi66 wrote:
今天你的仲介使用住戶的水電、使用住戶的設備與電梯,留下的腳印及垃圾也有專人處理,生意你在作,成本其他人擔,天底下哪有這種好事?
cage9999 wrote:
1.託售住戶沒繳管理費嗎? 他的電費單沒有分攤公電嗎? 還是他電費單比較特別?
2.留下腳印?其他住戶不會留下腳印嗎?
3.亂丟垃圾就不應該了, 但是我想文明人不管是不是仲介, 都不會把公共區域當垃圾場隨手亂丟垃圾。
cage9999 wrote:
請問 貴大樓
1.託售住戶沒繳管理費嗎? 他的電費單沒有分攤公電嗎? 還是他電費單比較特別?
2.留下腳印?其他住戶不會留下腳印嗎?
3.亂丟垃圾就不應該了, 但是我想文明人不管是不是仲介, 都不會把公共區域當垃圾場隨手亂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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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我的邏輯
假設欲售之原屋主已經遷出,待售房屋是已經沒在住(暫時),故仲介開始帶人看屋。
此時,仲介再勤快,再會搭電梯,應該還不至於「超過屋主+家人的使用頻率」
反之,反而是全體住戶賺到,因為該戶因為已經遷出,待售中,平時使用電梯頻率變低,公電費用反而下降了。
即使原屋主已經遷出,還沒售出、過戶前,他還是得繳電費、社區管理費、甚至車位清潔費。
那請問,他委託的仲介,除了常常帶看(一堆買方-陌生人)可能引起鄰居(不爽?)不便外,我是看不出何來的:『沒有使用者付費?』
好
另外一種情形
屋主尚未遷出,仍住待售房屋,但已經給仲介開始帶看。
那當然,最耗公電的「電梯使用頻率」較開始售屋前為高。
但是你可以反過來想,為何公電、管理費大家都是「簡單平均法來分攤」?因為這樣最有效率!
不然難道你平時要統計張三住家一天搭幾次電梯?李四幾次?王五幾次?
趙六住10樓比較高要攤更多電梯費,小二子住三樓電梯用的少,攤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