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排除佔有好像是佔有人,不讓另外人佔有,所行使的主張
有條法律叫時效取得地上權
土地被佔用為了息事寧人就不管
等時間屆滿可能土地的使用權就被拿走喔
本件請依法提出排除佔有訴訟
並可以以回溯要求歷年土地租金
我的案例類似未經同意而據為己用,應該是竊佔罪
依據民法第797條
第一項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
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
第二項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
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
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故意,
且須明知或可得知其所竊佔之不動產,為他人所有或占有之不動產。
◇行為:本罪之行為為「竊佔」,
所謂竊佔是指擅自佔據他人之土地及其定著物,
而侵害他人對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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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雖然耗時勞累..但還是要爭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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