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季88 wrote:
管委會其實沒有明訂...(恕刪)
所以,你是覺得為何抽機車可以不公正公開來進行
這就要問...誰叫你選出的管委有問題
既然有問題,你為何不擔任管委會的委員?
這樣是擋一半得利者的路+非得利者也不一定會表態支持你
你可要有很大的心理準備去得罪很多人
我前陣子開完管委會被選上委員(無薪制)
前任某位委員"算是"有濫權,等改天交接後
我會讓他好好解釋、吐錢的

ado016435 wrote:
基本上停車位的空間是防空避難空間, 73年後的大樓停車位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有買車位的是買約定專用權利(大樓存在多久就使用多久)
其他沒有買停車位使用權約定專用的部份就是公共空間的約定共用, 既是約定共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相同權益, 就必須以公平的方式抽籤付費後, 才能變成一年期的約定專用,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恕刪)
ado016435 wrote:
你該做的不是提案而是提告(先寄存證信函), 提告排除管委會侵犯區分所有權人應有權益
基本上停車位的空間是防空避難空間, 73年後的大樓停車位只有使用權, 沒有所有權, 有買車位的是買約定專用權利(大樓存在多久就使用多久)
其他沒有買停車位使用權約定專用的部份就是公共空間的約定共用, 既是約定共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相同權益, 就必須以公平的方式抽籤付費後, 才能變成一年期的約定專用,
住戶公約沒有規定時, 你可以依據公共空間約定共用原則要求改抽籤, 否則告管委會, 如有規定則違反平等原則(共用部份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應該有權益), 管委會侵犯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一樣提告管委會再皮也不敢再堅持
我們大樓就是用抽籤的, 一次一年, 到了抽一次, 但是已經有固定車位的不能參加抽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