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略)。
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以下略)
從上開條文觀之,仲介帶看需要經過共用部分(如大廳、電梯等),管委會基於管理、維護等權責,公告酌收費用,應屬合法、合理。至於是否須經區權會同意,這本屬法令所訂管委會權責範圍,似無須經區權會同意。如果你堅持要區權會同意當然也可以,不過區權會一年開一次,除非開臨時區權會提案討論同意,緩不濟急。
至於,樓主說到大家都有繳管理費,為何還要收帶看清潔費,管委會權力有這麼大的問題?
繳交管理費規範的主體是誰?是住戶
繳清潔費規範的主體是誰?是外部帶看的仲介(管委會基於權責自訂)
住戶繳了管理費要賣房子,委託的仲介帶看,但住戶繳過管理費了,所以就不可再要求仲介繳清潔費?
小弟認為這樣的邏輯有點張飛打岳飛了,規範主體不同,規範目的也不同,似不能混為一談。
打個比方,民眾都繳所得稅了,繳稅目的是讓政府從事建設,所以人民繳了稅,就不能再規範使用高速公路的民眾收取通行費?當然這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就此打住,這只是比方而已,要不然會樓歪討論不完。
最後,仲介可不可以不鳥這規定,當然可以,因為這屬私權關係,不似公權力關係具強行力(例如不繳稅會被國家強制執行)。不過,管委會聘請的樓管,當然也可以依據管委會的決議不讓仲介帶看。
私權領域的法律問題就是這麼麻煩,有人要這樣,有人要那樣,然後就會有人說規定在哪裡,哪有這麼大的權力等等,最後再連結一個例子,與本文無關,但說明了公權力在私領域範圍也不見得能執行的情況
停車場賓士逆向車禍,警無法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