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樓梯間堆放一堆雜物(7/10更新鄰居已清除部分雜物)


laceshadow wrote:
這...會不會太誇張...(恕刪)

偷絕對不要
被反咬一口更慘

agassi0812 wrote:
樓上的大大說,直接把...(恕刪)

目前已跟市公所反應等待回應
下班後將再請管委會再通知鄰居一次
再不改善,將直接跟所屬單位舉發
不再姑息了
KOBAYASHI wrote:
我想有管委會或是社區...(恕刪)



網路查到的資料
5層樓以下的公寓
堆放雜物
好像無法可管
不過你也可以跟我一樣
先跟當地的公所反應看看...
雖然不知道有沒有用....
看到樓主的文章,想到我在看房子時,
我也會特地去看看樓梯間有沒有人堆放雜物。

有堆雜物的話,表示管委會可能執行力不佳
也表示社區的品質不是很好。
跟我一樣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第二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之四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lynnhuang
想請問如果是社區型的透天 也適用這個嗎 我遇到的狀況是 社區共有持分土地 那邊本來要蓋我們社區的警衛室 但後面就沒蓋了 現在是空地 被某一戶當成自己的停車地跟堆放個人雜物
遠方山谷吹來的清風 wrote:
跟我一樣問題公寓大廈...(恕刪)



感謝你提供得資料

但是你提到的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是指哪些單位呢 -
可以打電話給119
說影響逃生請他們派人處理
或者是建管處
我如果沒記錯
建管處開單是6萬起跳
樓主可以參考一下
或者是北縣有沒有縣長信箱
去檢舉也可以
會有人交辦給權責單位處理
我所知道的是這些
希望對大大有幫助

hadv wrote:
感謝你提供得資料但是...(恕刪)

網路查到的資料是工務課負責
不過我的做法是先mail到市長信箱
如無回覆在直接打電話給相關單位

看來有這個問題的人還不少
有後續在PO出來跟大家分享

fire2262 wrote:
可以打電話給119
...(恕刪)

感謝提供資訊
hadv wrote:
感謝你提供得資料但是...(恕刪)


先向妳所在地的公所提出檢舉
無改善再向縣市政府檢舉
恭喜樓主呀~~~
不過我想對方應該還沒完全清乾淨吧??

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
的確沒清完全
但至少有動作了
以後只要再放就直接檢舉
不會再當作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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