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朋友,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規定私人庭院不可搭設固定物,管委會是否有此權限?

f2003ga wrote:
的確
我有找的一個例子
集合式社區的管委會決議一樓店面不可作美容業
結果屋主認為這是專有部分據理力爭
最後還是可以順利開店
可見區分所有權人定的規約還是有一定限制
不能無限上綱
...

爭是爭到了,但是其他住戶也覺得美容業OK嗎?
那乾脆開個酒店不是更好......有時候也要考慮一下其他鄰居的想法
當然也是有人不鳥鄰居的啦
allanchou wrote:
管委會可依第五條規範...(恕刪)

外觀變動也必須要能舉證影響其他住戶的利益才會被拆除,
不然講難聽一點,窗簾用太難看也要被拆嗎?...
室內用霓虹燈作裝潢也『能』被干涉嗎?

管委會很辛苦我當然知道,但是管委會是人不是神,
不是所有事情都是管委會說了算,至少要有法律依據,
像貴社區規定就不見得合法(猜測),
實際情詳我不知道,
但是像貴社區規定特定區域的一樓採光罩要一樣的形式,
這點要有個立足點,就是你們的採光罩要合法,
如果採光罩本身就是違建,那就不是管委會說了算,
違建就是違建,規定樣式一樣也沒意義,
貴社區其他區域不得加裝任何採光罩,
那也是因為採光罩通常是違建,通常啦~~

像有的社區統一陽台違法外推,
看起來很整齊,
但是有一戶偏偏老子就是要守法,
把外推牆拆了,
恢復成建照上的樣子,
你能說他不對嗎?
他破壞了社區整體外觀,
但是他才是合法的...
(以上為『聽說的』真實案例)

樓主要搭欄杆,如果直接施工,
不用討論,違建拆就是了。
(但是應該可以合法申請增建,也是猜的啦,也沒去現場看過)

但是在自己『私人』的『庭院』放個『搖椅』(又不是放垃圾、堆雜物、養一大群鴿子),
哪裡違反建築物使用方式?哪裡損害其他住戶的共同利益?
因為只有他放搖椅,其他住戶沒放?
外觀不統一?
那應該規定客廳燈泡要用什麼顏色阿,不然晚上看起來不是更不統一?
你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來說根本說不通。

如果放個搖椅管委會也要干涉,
誠如你所言,
管委會又不是吃飽太閒,
所以我才會大膽猜測管委會有人眼紅,
猜也是猜樓主社區的管委會,
你說你們社區每戶都有庭院,跟樓主他們管委會有什麼關係?
因為你們社區每一戶有庭院,所以樓主他們管委會的委員...也有庭院?
還是說你們社區每一戶有庭院,所以樓主他們管委會的委員為人都很正直?

感謝大家的熱心回應
發起這篇討論只是想了解法律上我有什麼權益?
不是說我要當刁民

我想我們社區規定 "私人庭院不可搭設任何固定物"似乎有爭取的空間
當然我會找管委會溝通一下
畢竟大家都希望自己居住的環境整體是美觀的
再次謝謝大家
zerotime wrote:
外觀變動也必須要能舉證影響其他住戶的利益才會被拆除,
不然講難聽一點,窗簾用太難看也要被拆嗎?...
室內用霓虹燈作裝潢也『能』被干涉嗎?

管委會很辛苦我當然知道,但是管委會是人不是神,
不是所有事情都是管委會說了算,至少要有法律依據,
像貴社區規定就不見得合法(猜測),
實際情詳我不知道,
但是像貴社區規定特定區域的一樓採光罩要一樣的形式,
這點要有個立足點,就是你們的採光罩要合法,
如果採光罩本身就是違建,那就不是管委會說了算,
違建就是違建,規定樣式一樣也沒意義,
貴社區其他區域不得加裝任何採光罩,
那也是因為採光罩通常是違建,通常啦~~

像有的社區統一陽台違法外推,
看起來很整齊,
但是有一戶偏偏老子就是要守法,
把外推牆拆了,
恢復成建照上的樣子,
你能說他不對嗎?
他破壞了社區整體外觀,
但是他才是合法的...
(以上為『聽說的』真實案例)

樓主要搭欄杆,如果直接施工,
不用討論,違建拆就是了。
(但是應該可以合法申請增建,也是猜的啦,也沒去現場看過)

但是在自己『私人』的『庭院』放個『搖椅』(又不是放垃圾、堆雜物、養一大群鴿子),
哪裡違反建築物使用方式?哪裡損害其他住戶的共同利益?
因為只有他放搖椅,其他住戶沒放?
外觀不統一?
那應該規定客廳燈泡要用什麼顏色阿,不然晚上看起來不是更不統一?
你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來說根本說不通。

如果放個搖椅管委會也要干涉,
誠如你所言,
管委會又不是吃飽太閒,
所以我才會大膽猜測管委會有人眼紅,
猜也是猜樓主社區的管委會,
你說你們社區每戶都有庭院,跟樓主他們管委會有什麼關係?
因為你們社區每一戶有庭院,所以樓主他們管委會的委員...也有庭院?
還是說你們社區每一戶有庭院,所以樓主他們管委會的委員為人都很正直?

...(恕刪)

我想管理委員正不正直,都是樓主自己社區選出來的,所謂歡喜選甘願受,不然就自己去做阿

我猜那些人的為人(儘管我不認識),應比你這樣憑空臆測,通篇"我猜的啦"就說別人疑似眼紅找碴要好得多

採光罩通常都是違法的,關鍵在於有沒有人去檢舉,有的社區放任不管,那種景觀也實在美妙得很
反正住在裡面的人甘願就好

窗簾應該是屬於建物內吧,有人窗簾掛在窗外給雨淋的嗎?拿窗簾來說嘴是不是比喻有點不倫不類?
所以我大膽推測一下(猜測),您的窗簾掛在窗外然後被管委會拆除對吧?不然幹麼一直說啥窗不窗簾的捏?
閣下每個例子(窗簾,室內用霓虹燈,客廳燈泡)都是裝在建物內的東西,還是說你搞不清楚什麼叫做"建物外"?

別人在講的可是建物外觀喔,說不通的還真不知道是誰,你舉的例子稱為"牛頭不對馬嘴"可也,也是我猜的啦
kaorh2 wrote:
我想管理委員正不正直...(恕刪)


+1

支持

有些人舉的例子,簡直傻眼。
很遺憾必須告訴你:既然通過了,那麼是有效的。

很多大樓不准裝鐵窗,但鐵窗是裝在自己家(私人產權範圍內),同樣也是這個道理。

解決之道:
多參與社區事務,尤其要參加分區所有人會議。
多與社區其它人互動、溝通。
如果多數住戶都能有共識,那麼就是社區共同的福氣,反之就越住越氣。
先用縣長信箱,問一問主管單位最保險

因為,管委會並無公權力,最後還是報請主管機關來處理

鐵窗,梯廳雜物...
最後也是報主管機關處理

如果主管單位說可以,再依主管單位回函跟管委會溝通
管委會只能管理公設的部分
除非是你有牽扯到違章建築
或是像安裝鐵窗等違反現有法令的舉動
不然,私人土地擺張搖椅他是無權管理的
kaorh2 wrote:
我想管理委員正不正直...(恕刪)

抱歉舉例不好,礙到你了。
只注意到在是否私人範圍沒有考慮到建築物內與建築物外,
請自行把窗簾換成盆栽好了。

講個故事給樓主參考,
我現在住的社區大約完工3年,
剛開始完工的時候,
當然陸續交屋,要召開住戶大會,成立管委會嘛!

有一位C先生呢,是一位大學副教授,
邀請了幾位親戚一起來買這個社區,
並且在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那天請他親戚幫忙拉票,
這位C先生上台講話頭頭是道,
所以理所當然當選了委員嘛,
接下來他在委員會議上也是口若懸河,
很順利的,大家用鼓掌的方式通過了他擔任社區主委的職務,
本來應該接下來要進行公設點交、驗收等工作
但是他卻遲不進行,拖了幾個禮拜,
大家慢慢發現他跟建商有不尋常往來,故事快轉,他想幹嘛自行想像~~
於是大家就希望他解除主委職務,
但是他死不願意,
於是有一次委員定期會議,約莫30%的住戶參與會議,
一開始就有委員題臨時動議,要求撤換主委,
C先生也不是省油的燈,要求先進行既定議程,
大家既定議程進行完後,臨時動議,
還是探討他的去留問題,
他老兄明知民意一面倒(住戶當然是來堵他的啦!)
還是死撐,撐到現場每位委員都發言要他下台,
他老兄直接來個憤而離席,
隔天,直接跑去市公所還是縣政府登記管委會,由他擔任主委,
幸好沒有成功啦,
為什麼?聽說好像受理人員就是住戶...
所以啦,他主委就當不成了,但他還是委員喔。

講這幹嘛?故事才一半。

這位C先生在本社區有一間房子是獨棟的,
我們社區都是大樓啦,但是有兩棟是獨棟的,
其中一棟是他的,
但是這獨棟的房子,進出不需要經過大廳的,
應該說,從社區大廳走是走不到的,
他那棟的門牌,連路名都跟我們不一樣,
這樣應該知道跟我們社區有多沒關係了,
但是建案是同一個,
所以,管理上他跟我們同一個社區,
我們社區管理費一坪收60元,
他老兄不想繳,
不想繳的理由很簡單,
大門獨立,還不同路勒,信箱獨立,
車位獨立,保全不巡他家,所以他想不出有什麼繳的理由,
一坪60,用權狀算,一個月大約5、6000,獨棟的比較大,
唯一有一點跟社區有關連的是,聽說那2棟的管線用社區化糞池,(很抱歉,我不知道實際情況)

好啦~看到這裡,辛苦你們啦,你覺得他應該要繳管理費嗎?

正反意見當然都有,
要繳的理由,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沒有權力修改住戶大會的規定,住戶大會規定一坪60就是一坪60,繳!
(我個人還有點覺得『誰叫你之前想惡搞我們:P』)
不繳的理由,說實在的,如果我是他,我也不想繳,跟繳給別的社區一樣,X!

第2年召開住戶大會,他提案說要減成一坪10元,沒通過,
所以一坪還是60元。

第3年,抱歉我有點忘了,不知道是他賣掉還是另一棟的屋主跟管委會打官司,因為判決文不是他的名字,
法院判決那兩棟管理費一坪20元,不知道社區有沒有上訴。

好啦,我幹嘛說這個故事,
因為我住的社區就發生了這樣的例子,
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也可能被法院推翻。

所以在我的認知裡,不是所有事情都是住戶大會說了算,更別提管委會了,重點是法律層面。
那我自己理管委會嗎?理阿,超守法的!

感謝你的閱讀。

--
樓主,你先請管委會給你住戶公約,看看裡面是不是真的有規定庭院不能設搖椅,
他們要你守法也得要真的有這條法才行。
kaorh2 wrote:
爭是爭到了,但是其他住戶也覺得美容業OK嗎?
那乾脆開個酒店不是更好......有時候也要考慮一下其他鄰居的想法
當然也是有人不鳥鄰居的啦

對於專有部分如果該區域容許酒店的開設,如商業區
他就有權利申請變更後開設


如果樓主設置地點是公共區域可以看這一條: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是否為公共區域請看當初向縣市政府申請建築的圖面,一般管委會會有一份
如果是專有部分,設置搖椅及種樹籮,就不是上面那一條可以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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