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
拍賣公告載明,由拍定...(恕刪)
1.引用地方法院判決錯誤很高,就算要引用也盡量找近期一點的
2.台中地院在後來的判決中,多認為無需負擔前手的管理費,如95年度簡字第12號及95,簡上,258,另外還有很多
3.其實在許多後來的判決中,多是引用上開決議為多
lizard wrote:
因為管委會收不到欠繳的錢,所以管委會決議將我名下的停車位沒收,供管委會使用。
請問
1.我有停車位的權狀(獨立權狀),管委會這樣是否違法?我要如何自救
(我的車位上有停了一台不是我的車,但管理員拒絕提供車主資料和移車)
2.第一任屋主的債務,第二任買了法拍屋表示他要繼承債務嗎?
3.房屋契約上有寫第二任屋主沒有欠管理費,這樣我有義務要繼承這筆債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