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舉一個有點類似的例子參考:新北市著名景點"十分寮瀑布"因為業者私自圈地收費因國有財產局未於時效內主張權利故檢察官只能以不起訴處分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bydate-cnt.aspx?cid=4&nid=14659"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依法賦予之權利均須及時請求,才能得到法律之保障
故意的意思是說,如果是越界一個程度以上,主觀上他有要霸佔鄰地的意思我想開版都有說到亂停車,所以應該是越界一個程度以上,而非只是接鄰時一點面積民法上是這樣規定,不即提出異議,主要不是針對其故意的部分而是在建築時,你沒有即時表示對方越界,往後就不能再要求對方拆屋還地相反的,只要鑑界後,他越界一個程度以上,就可以舉證對方為故意。可以根據796-1的但書,要求拆屋還地
hf0712 wrote:拆屋還地,我們家也遇...(恕刪) 有時候依正常管道是要耗時間的,對方如果找黑道那更難處理,我朋友之前也是碰到一樣的問題,結果就在一個侵占人不在家的時間點,一個(不小心)的時候突然火災了,房子沒了,但你的土地還在。對付不要臉的人就用非常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