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us wrote:無給職 對於勇於任事的委員的熱心 住戶和我是給于肯定的加持住戶們對主委任內 某一水電行竟然包山包海幾乎承接社區大大小小工程有點微詞怒...(恕刪) 有的時候如果能夠遇到配合度高的廠商可能就會無可厚非讓優良(?)廠商得標配合度有分公跟私領域..就只能看住戶能不能有所監督了
車位專用部分也不代表你可以堆東西喔,規約也可以規範你車頭朝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住戶規約規定車頭朝外,依照第15條精神你應該遵守
kaod wrote:車位專用部分也不代表你可以堆東西喔,規約也可以規範你車頭朝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住戶規約規定車頭朝外,依照第15條精神你應該遵守大笑..(恕刪) 小弟實在是不懂為什麼有些住戶一定要有特權或者自認為是化外之民
kaod wrote:車位專用部分也不代...(恕刪) 這就是理想與現實的差距....如果可以的話,加入管委會吧!了解一下什麼叫理想,什麼叫現實,什麼叫化外之民....社區有規約,是的!有罰則........嗯嗯啊!
大樓至少還有管委會有規約可以約束,假如嚴重犯規聯合住戶還可以打官司要求對方搬走最怕那種集合式透天,完全沒有管委會,只要一家搞怪! 其他家都遭殃現實社會發展不像以前和睦,全部都要依法,捨去道德觀,這社區不會好的
民法總則有段文字,大意是 : 法律有規定者,從法律,法律未規定者,從習慣.不久前一段新聞畫面 : 中國某地一男子買狗關籠,澆熱水虐待,旁人看不下勸阻,男子嗆回,我弄自己的狗,犯法嗎?接著就是群眾一擁而上,男子被打趴地上,流血哀嚎.
應該去堅持管委會和管理室要照規約和公寓大下管理條例嗎?明顯有瑕疵,也是爭議問題,在網路找得到法律人的解釋,俺家的問題是建商用空屋票數投給屬意的管理委員,當委員要有熱枕和時間,確定有些委員一定不到,或很忙要輪班不一定到,俺是閒人,也有興趣,懂點法律和採購,不受建商喜愛,每次都去管委會當住戶旁聽代表,眉頭一直皺,緊守會議程序沒鬧場,當作沒看到會不會皆大歡喜?最近想請建管處解釋,衝動前想問看看,該不該睜隻眼閉隻眼。
orangebear1006 wrote:我就是超怕這樣私人產權還要被管所以,假如不是買不起透天我絕對不買公寓大樓...(恕刪) 問題是停車位通常都不是私人特定產權只有專用部分產權法律名稱不是很清楚但是私人專有(須受政府法規規範)跟私人專用(屬公用產權.須受政府法規及社區規範)其權力範圍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