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討論讓人想到前陣子的"孕婦吃拉麵的解壓縮事件"。讓孕婦插隊優先用餐是一種善意,但這善意不應是被強迫的;讓傷者儘快送醫是更大更高尚的善意,但這善意同樣不該被強迫,如果將生命救助視為第一要事而需要排除阻礙時(當阻礙本身並不違法時),排除阻礙所造成的損失就該由全民(政府)負擔。之前也有一戶民宅主人同意讓消防隊經由他家設水線來處理火災,結果事後他家大淹水,同樣難以求償。類似事件應該有統一規範,口頭正義通常都經不起考驗的。
當時候看到這個新聞其實有點搞不明白~~就是讓傷患借過而已~ 這樣也算是凶宅!?如果這樣就算是 那有問題的應該是凶宅定義的準則!不過屋主邏輯也很奇特的! 如果當時候施工人員摔落就當場身亡那就在他屋後~ 照凶宅界定這麼廣~ 那已經算是了阿
Barett88 wrote:借啊,為什麼不借??????? 救人一命,剩過因為自己的自私自利,而造的業好多了~~這沒什麼好考慮的~當你眼睛一閉,給你一百億也沒用啦~ 為什麼沒有用?老是有人自殺前買一堆保險,他們是買爽的嗎?走投無路的窮只有窮人知道,跟窮到只有錢是不一樣的心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