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副都心遠雄XX公園—管委會可以自行決定停開全年室內溫水游泳池?

喔喔, 不不~
管委會沒有權利制定公設的使用與否或時間限定喔.
如果要的話, 也只能去區所有權人,經所有權人表決後才可議定公告喔.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小火禪師 wrote:
管委會本來就有權決...(恕刪)

roseliu963 wrote:
喔喔, 不不~管委...(恕刪)

管委會必須依法辦事!
法,一般是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未竟事項,再由社區規約規定!
請問溫水游泳池開放有列入規約嗎?
如果說管委會違法,不知違反那一法條?
roseliu963 wrote:
喔喔, 不不~
管委會沒有權利制定公設的使用與否或時間限定喔.
如果要的話, 也只能去區所有權人,經所有權人表決後才可議定公告喔.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如你所提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有「維護」共有及共用部份
所以在定義上,管理委員去調整公設開放時間,就是進行所謂的「維護」

且在實務上,社區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外,還有社區規約及辦法,
例如「公共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就會明文寫道「...各項公共設施使用開放之時間暨管理規定,授權管理委員會..」

以上,供您參考
沒錯,管委會制定的任何條文規約都需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認可後施行!

只是因為要開一次會所要花費的時間跟物力都非常多,而且人數有時候還不一定能達到,漸漸的一些管委會就會直接以管委會名義公布規範或限制(不能說不好,有時候好的意見因為達不到人數要求往往會無法施行).

除非社區內的規約有明文規定將權力給管委會可以任意制定公共區域的規範,而不需經由區分所有決人決議而施行,不過管委會的決議也是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提出異議,進而要求修改.

另外, 您所提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有「維護」共有及共用部份,所以在定義上,管理委員去調整公設開放時間,就是進行所謂的「維護」

這是對條約上有認知上的錯誤喔, 管委會只是一個執行機關,真正的權力來源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才是重點。
大樓當然要有所管理才能維護大多區所有權人的權益, 但不是無限上綱的讓管委會不依規約,進行額外的擴權行為模式.

除非, 大樓規約有明確授權管委會<--這是重點!這是重點!這是重點~很重要講三次!

yililin wrote:
如你所提的公寓大廈...(恕刪)
並沒有說管委會違法喔.
只是要依規約行事, 如規約有授權管委會, 管委會則可議決,反之則仍須經區所有權人表決通過任何要求區所有人事項.

wish1689 wrote:
管委會必須依法辦事...(恕刪)
想知道 所謂使用率低? 是一個月大約的使用人數?
我們社區就是把泳池填平,變綜合球場...
Kirkland2018 wrote:
我們當初租遠雄在新...(恕刪)

分享一下我的經驗:
1.之前住的社區,有室內溫水游泳池,使用率高,全年開放。
2.目前住的社區還算新(現在管委會為第三屆),泳池是半露天的。之前冬天使用率真的低,所以上上次區權會,一位第一屆將卸任的委員提議:冬季休館,經表決獲得通過(5月~10月開館,11月~4月休館),因此去年冬天第一次休館,今年夏天開館,現在又休館了。

夏天時,偶爾在浴室窗邊探頭往泳池看,聽見大人小孩游泳戲水的聲音,其實是有幸福感的。社區裡有游泳池,想游泳,輕裝坐電梯下樓就有,游完,在樓下沐浴或是回家沐浴都可,真的有住飯店的Fu,很方便。如果沒在游泳的,當初看房就不要選這種的。

泳池開放依規定須配有救生員,救生員佔的費用真的不少,但冬季使用率低,救生員發呆,這樣真的很浪費,所以冬季閉館,我們很支持的。

回到此題,因為有全年開放的室內溫水游泳池,樓主當初會承租,這一點應該也是有被吸引到考慮進去,如今休館改變現狀,一定會悶。處理方式建議如同其他版友所說,請房東給你委託書,在區權會開會前先書面提出你的質疑,然後在會議上交付討論及表決。如果最後的結果還是休館,那只好約滿走人,還好你是租的,想走就走。
這個表示都是投資客買的,實際住戶很少,不然不會在意那點錢的
租者自由,你可以自己決定去從.

至於管委會,他當然有權利. 畢竟組成都是區權人,而你不是.
不然你讓房東替你發聲了.


最後等你有買了以後就會知道其中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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