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old0616kuo wrote:
此件事已經寄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管委會已收到了,並且還要請我去(他們的説明澄清會議),連發2張會議通知單,都被我拒絕參加....,
把我東西丟掉,還說是(暫為保管)放在二處,第一次問清潔工東西何處,回說:總幹事把東西丟上回收車帶走了,找不回來了,我就去器著去報警(因為是我的工作材料)警察有來;隔天一早我第二次去問同一人,他一看到我,就把東西拉出來還我,才又說是同事看值錢,幸好才留下來......一堆解釋。會議通知單上說到(暫為保管),自己打自己嘴巴,我有100%的把握,(人、事、物證都有)是他們叫清潔工丟棄,還再圓謊,水電材料放一邊,不繡鋼工業風扇放管理室使用,放二處這叫保管,把自己搞死,我現準備要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希望我敗訴,保有他們的工作,我好搬家。
存證信函而已
這又沒啥
幹嘛不直接告管委會
超想看什麼叫作打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