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鞋櫃擺在大門外走廊算是惡鄰居嗎~?

jones.lee wrote:
我朋友他家和鄰居中間...(恕刪)

消防隊~
理由是 阻礙逃生通道~
我隔壁的鄰居把腳踏車都放在樓梯,一共4台還不是只有一台,還有燒金紙的鐵筒,鞋子也是亂丟,幸好只是

小弟只是租屋,假日就大聲放音樂,水準好低,他家的狗只要家裡沒人就狂吹狗雷,可以吹整天,主人還是個靠關

說走後門的公務員,有人比我慘嗎??
我們大樓的管委也擺明不處理,請問要如何檢舉,要打119、110、還是1999?

最好由公權力強制清除,但為了怕別人發現是抓耙子,我這幾天也先放個鞋櫃在門外做個樣子好了…
提供給大大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資料為 內政部營建署 網站上的資料 提供參考.........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397&Itemid=124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第十六條 一、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二、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三、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四、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unhill Wang wrote:
記得以前鄰居喜歡將鞋子擺外面,幾次鞋子不見(尤其是新鞋)就"自動"將鞋櫃遷回家中....(恕刪)

我相信這會是最有效的方法, 而且成效很好
管委會也很好處理, 只要公告, 為避免您的愛鞋遺失, 請勿放置公共走道

如果有人真的遺失, 沒有攝影機, 管委可以使出拖延戰術, 一直拖, 一直拖
當然遺失鞋的這家一定會一直抱怨, 到處宣傳, 管委會怎樣怎樣, 我家鞋子不見了怎樣怎樣
或是報警, 那更好, 警察大人很辛苦, 還要管這種小事
遺失鞋的住戶到處宣傳, 這樣更好, 就是要到處宣傳, 那些自私的住戶才不會以為[ 走道, 就是我家]
很快在公道放鞋櫃的人一定變很少
hauikimo
鞋子鞋櫃百外面就是惡鄰居,沒家教的,自私鬼,恭喜,這一電梯大樓變成貧民窟,可曾看過香港跟印度貧民窟嗎?都是這樣的自私將公有區域私佔,違法還理直氣壯!!!遇到這樣的環境,建議直接搬家,這樣的貧民窟磁場很差,臭味橫流!!!有錢人是不會花半毛錢來買這樣的地方,妳就等著房子降價賣吧,沒人買就是沒有行情,生活品質降低,妳願意花千萬住臭氣沖天的垃圾堆嗎?值嗎?其實將心比心,慢慢這些地方就是貧民窟,品質低下,早點搬走,才是王道,脫離貧民窟別跟這些人一般見識,因為,不是有錢人等級的,不要留戀!!!
ayi0226 wrote:
想請問大家因為現在很...(恕刪)

我們社區有規定鞋櫃不能放在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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