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子也能告...我家的鄰居....

green_potter_june_88 wrote:
告了之後...我想鄰居 ,見面也不會打招呼..這樣反而 比較好...省的見到鄰居,還要花力氣打招呼,,,嗯..告的真好..
這樣法院也才有事作......(恕刪)


很多人就抱持著自以為人情留一線 日後好相見的想法
結果別人就軟土深掘,對方也只好忍氣吞聲
台灣也因為類似你這種人很多,自以為很懂人情世故,結果順其自然造就了一堆路霸,霸佔騎樓、改建天台
還理所當然的人,真的很惡劣
我實在不懂為何今天守規矩的人反而被排擠,世道炎炎,可悲啊

就算忍耐鄰居就一定會幫你嗎?現在冷漠的都市水泥叢林人情味已不復當年,
你還以為現在場景是20年前鄉下的四合院嗎
爆竊、火災?干我屁事,重點是不要燒到你家就好了吧
鄰居會幫?笑死人了,多半也是在樓下看戲,看你的狼狽樣指指點點的,一邊祈禱火不要燒過來而已吧


美國就算〝你自己的土地〞草皮不割,鄰居也可以檢舉你,因為你妨礙了這〝整個社區〞的環境美化
別人是公共利益推展到私領域
台灣是私人利益推展到公共領域
真的很丟臉
哈,這裡有個bug,就是能證明那些鞋子就是屋主本人的嗎?
如果拍照就可以作證的話,暗中觀察那對老人家穿什麼鞋子,去買兩雙一樣的然後如法炮製一下
雖然這件事在法律上是不太對的、不過問題在於大多數的人都能忍、可是這位教授是一點也無法忍受、很難想像跟他做鄰居還會發生什麼事

在現實世界中、很多事本來就是妥協出來的、每個人都要忍受一些不太合理的事、特別是社會中像我們這種中下階級的人、每個人都為了生活而忍受著老闆還是客戶一些不合理的行為

我不是說該忍受別人犯法什麼的、只是我可以理解很多學校的老師因為一直待在象牙塔中、所以沒有辦法妥協和適應社會這件事
green_potter_june_88 wrote:
說真的..
我個人真的覺得這事小事....
這是很嚴重的事嗎...有很嚴重嗎....
到底是多嚴重呢...那裡嚴重了呢...............(恕刪)



的確是小事

但是有太多人抱著這種想法時

環境很快就會亂起來了


就像路上的阿公阿婆

他們也覺得騎車不打燈是小事

開個遠燈照亮自己回家的路也是小事

反正只要意外沒有發生之前都只算是"小事"...
一本道 wrote:
哈,這裡有個bug,就是能證明那些鞋子就是屋主本人的嗎?
如果拍照就可以作證的話,暗中觀察那對老人家穿什麼鞋子,去買兩雙一樣的然後如法炮製一下

!!!!!!!!!

這位大大真是太強了 , 這樣就好玩了耶~~ , 真是高招

ian-hsu wrote:
如果他假裝因為踩鞋子跌倒去驗傷,你覺得告不告的成


你可以反告他誣告..............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結論是:
我不知道他要告住戶和管委會什麼?
他應該做的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會有罰款,而且罰得不輕,但是這種的…一般民代就處理掉了
所以…樓梯間擺放雜物,很難禁絕就是。
ykd521 wrote:
大樓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並沒有法律強制效力,大樓樓梯間雖然不能擺放雜物,但以阻礙逃生的物品為限,例如大鞋櫃、重大雜物等。2雙鞋基本上根本不妨礙逃生,頂多只是有礙觀瞻,更何況鞋子擺在自家門口,有意見應該先和鄰居或管委會溝通,溝通不成再走法律途徑解決才對,不是看不順眼先告再說。...(恕刪)


法院曾有判例:
某大樓住戶因大門緊鄰逃生樓梯,住戶貪圖方便將樓梯當作放拖鞋的處所.
某日其他住戶行經樓梯,因踩到鞋子滑倒,頭部撞擊地面致死.
擺放鞋子住戶被以"過失傷害致死"起訴,並判刑確定.

請不要積非成是,也不要習以為常或貪圖方便.
逃生梯隨便擺放雜務只是感覺上沒有影響逃生,一旦有人因此雜物受傷或死亡,還是有法律責任的.

逃生梯就是逃生使用的樓梯,沒有其他似是而非的用途.
莫因貪圖便利造成更大損失!

補:經過大樓管理委員正式開會作成的書面決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某些大樓連不得養貓狗寵物都列入),所有住戶都必須遵守,不知法令規定者請不要誤導他人,若讓他人造成錯誤思考相當糟糕!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忘記登出 wrote:
某大樓住戶因大門緊鄰逃生樓梯,住戶貪圖方便將樓梯當作放拖鞋的處所.
某日其他住戶行經樓梯,因踩到鞋子滑倒,頭部撞擊地面致死.
擺放鞋子住戶被以"過失傷害致死"起訴,並判刑確定.


這個例子和樓主說得是兩回事,
因為需有偒害的情形才會起訴,
而樓主提的,是擺放雜物,這應該是如我前面所提,由主管機關開罰。
bmf22 wrote:
這個例子和樓主說得是兩回事,
因為需有偒害的情形才會起訴,
...(恕刪)


有相同處在於"大門以外的都是公設區"都不是個人權狀內的"獨有財產",老夫妻若在公設區踩到鞋子滑倒,結果會是誰的責任?)

我主要是要端正某些人(我在48樓所引言內容)的錯誤觀念.
別被錯誤觀念誤導!

小事不注意,變成大事就難以收拾!!!
莫因貪圖便利造成更大損失!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這是簽名檔不是千人斬 這是簽名檔不是仙人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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