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朋友,透天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規定私人庭院不可搭設固定物,管委會是否有此權限?

落落長...

簡單表達一下好了.

管委會的權力來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規約].

不論是[規約]的訂定(通過)或修改,都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出席...參照條例)

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規約(如樓主遇到的問題,應該訂在規約裡,否則後面買賣的住戶會不知道)

如果經過這些程序,和樓主要的不同,就只有少數服從多數了.

重點是[管委會]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授權,權力沒這大啦!
zerotime wrote:
抱歉舉例不好,礙到你...(恕刪)


他要求的也合理,

我們社區一樓的管理費就和其他不同.

不過他還要當主委就有點扯,既然法院也認定他只有部份的負擔,

或許也可以考慮用規約等限制他擔任管委會(主任)委員的資格.
基本上就算是規約也有一定的界線,對於區分所有基本上不可以限制

有可能情況是你在買房已經訂在規約中,而你同意又買房,這樣可能會被拘束

個人比較害怕的是你那100%真實性,勸你這件事發生去主管機關查一下比較好

搞不好有容積設定補助等等的,那可能就會變成非所有部份,不過建商應該不太可能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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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3ga wrote:
再舉一個例子Q102...(恕刪)


這個例子與前面的某些例子其實很清楚,管委會其實逾權了。
我們社區也是故意規定一樓店面不得從事哪些行業,但是委員心裡都很清楚,這樣規定是唬人的,因為與法令牴觸。但是還是放進規約裡面要求,是想要賭賭看,覺得還是有部分效果。因為有些行業對社區來說太擾人。

至於你的例子好像比較特別,處理方式需要更了解的人提供。
這有幾個問題我簡單來說因為這不是寫訴狀或是申論

首先這牽涉到一個最重要的前提

那就是你一開始提到的這是管委會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了決議(管委會對此並無法源基礎)

而非規約(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並經過登記)

只有規約才有可能但非絕對可以限制所有權(因為必須另外有法令規定)

例如養狗這檔事情就是(管理條例有不過很有可能違憲)

所以管委會的決議對你來說是沒啥約束力的

這我在之前有一篇討論是否可以再陽台吸煙已經就法律上觀點討論的詳細

在來要注意的是你在自家所搭建的是否有可能是違建之虞(籬笆搖椅這並非不動產土地上之定著物,而只是動產但附著於土地而變成土地之一部分所以不構成違建)

再來之前也有人提出第五條後段的行政機關見解這是正確的見解法院也會採納

最後就算是有經過規約好了管委會是否就能執行其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管委會並無公權力強制你拆除當然要經過法院

不過這個規約通常來說只是定爽的因為到法院是會被打槍的(之前都有人舉出判決了我就不另外舉出了)

所以不要怕如果這不是違建的話就給他裝下去吧你是站的住腳的
這篇文看到現在,可以瞭解為什麼住宅公眾管理在台灣會這麼窒礙難行

台灣的特性就是喜歡我行我素,遇到人家管就要想盡辦法去反駁,去對幹,然後擺一副勝利者的姿態:你看,你能把我怎麼辦~!

對所謂規定不滿,其實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

1.在區分有權人會議上提出討論,當然自己的意見要完整陳述

2.與管委會溝通,從法律面來說服管委會,這點前面很多人提出意見,樓主自己也找了些案例

3.親自加入管委會,去教育其他管委運作管委會的方法

以上,都是合情合理且沒有後遺症的方式,看來樓主也是打算採第2種方式

但是呢,就是有不少人會說:裝吧,誰怕誰

這種硬碰硬撕破臉是處理事情的方法嗎?

本篇文章有擔任過管委的人,應該都瞭解擔任"義務性管委"的辛苦所在,沒錢領,犧牲時間,做好做壞都被嫌
有人說:那你可以不要幹阿,是阿,但是出面承擔的出發點"為社區好"是一種意識,有人願意住沒管理的自由國度嗎?
出家門踩到狗屎,走道堆滿雜物,樓下開神壇,頂樓被上鎖當私有地,晚上打麻將喝酒喧嘩等等
這就是沒管理很有可能發生的事...遇到這些事,哪一個鼓勵人家跟管委會對著幹的人會出面處理?
最終還不是幹譙管委會沒作為?但是導致管委會做事綁手綁腳還要被幹,最終灰心不管沒作為的,不就是這些最會"陳述反對意見,提供反對方式"的人嗎?

或許規約不盡合法,但是既然是大多數人認可同意的,循正常且合乎規範的途徑來處理不好嗎?
社區鄰居間,非要搞到"不然你想怎樣"這種程度嗎?

即便是上面有人舉例的那種以搞鬼為目的的主委,最終社區還是凝聚了共識把這種人趕跑不是嗎?
換句話說,以正常方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是可以解決的
kaorh2 wrote:
這篇文看到現在,可以瞭解為什麼住宅公眾管理在台灣會這麼窒礙難行

台灣的特性就是喜歡我行我素,遇到人家管就要想盡辦法去反駁,去對幹,然後擺一副勝利者的姿態:你看,你能把我怎麼辦~!

對所謂規定不滿,其實有很多方式可以解決

1.在區分有權人會議上提出討論,當然自己的意見要完整陳述

2.與管委會溝通,從法律面來說服管委會,這點前面很多人提出意見,樓主自己也找了些案例

3.親自加入管委會,去教育其他管委運作管委會的方法

以上,都是合情合理且沒有後遺症的方式,看來樓主也是打算採第2種方式

但是呢,就是有不少人會說:裝吧,誰怕誰

這種硬碰硬撕破臉是處理事情的方法嗎?

本篇文章有擔任過管委的人,應該都瞭解擔任"義務性管委"的辛苦所在,沒錢領,犧牲時間,做好做壞都被嫌
有人說:那你可以不要幹阿,是阿,但是出面承擔的出發點"為社區好"是一種意識,有人願意住沒管理的自由國度嗎?
出家門踩到狗屎,走道堆滿雜物,樓下開神壇,頂樓被上鎖當私有地,晚上打麻將喝酒喧嘩等等
這就是沒管理很有可能發生的事...遇到這些事,哪一個鼓勵人家跟管委會對著幹的人會出面處理?
最終還不是幹譙管委會沒作為?但是導致管委會做事綁手綁腳還要被幹,最終灰心不管沒作為的,不就是這些最會"陳述反對意見,提供反對方式"的人嗎?

或許規約不盡合法,但是既然是大多數人認可同意的,循正常且合乎規範的途徑來處理不好嗎?
社區鄰居間,非要搞到"不然你想怎樣"這種程度嗎?

即便是上面有人舉例的那種以搞鬼為目的的主委,最終社區還是凝聚了共識把這種人趕跑不是嗎?
換句話說,以正常方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是可以解決的
...(恕刪)


台灣的集合式住宅難以管理主要是在之前的房屋建築型態跟現在有所不同

如果是以目前如此的住戶型態跟法規要求都是能夠善加管理的

在來很多人是不把法規當一回事情

我行我素的人同樣可以適用在管委會身上

我遇過很多案例都是管委會對於法律的誤解認為他是管委會所以法律賦予他權力所以他做任何事情皆有法源根據都是合法

所以跟他講道理是整個鬼打牆(就是他是管委他有權力那套錯誤的誤解)錯誤的認知前提很多人都很難改了溝通不了了

只能照他的做就對了這不是擺明要住戶跟他硬幹嗎

所以走上法院才會有以上那些判決的由來(跑法院也是正常方式之一)

至於出家門踩到狗屎,走道堆滿雜物,樓下開神壇,頂樓被上鎖當私有地,晚上打麻將喝酒喧嘩等這部份本來就屬於管委會應該管的部分這不待明言就算無規約法律也有賦予他管理的法源

不過這不代表管委會就可以無限擴權就算是全部的住戶都同意但是只要自己不同意也是一樣我就是有權利在法律的保護(限制下)對所有權使用管理收益

就法律來講所有權是絕對權乃神聖不可侵犯的沒法律為依據就算是政府也不可以侵犯

會不會建商為了增加容積率,結果,院子其實是開放空間

管委會看過竣工圖說後,確定院子是開放空間,才規定不得設置固定的設施?

一般大樓,這樣的情形很普遍
通常,中庭都是開放空間,讓建商增加許多的容積率
建商通常都利用二次施工蓋圍牆


不過,透天,有沒有這種情形,我就不知道了


可以的話,先確定,到底是不是開放空間
(竣工圖可能會標明,或者,看容積率計算,應該也可以看出社區存不存在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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