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ard wrote:
1.我有停車位的權狀(獨立權狀),管委會這樣是否違法?我要如何自救
(我的車位上有停了一台不是我的車,但管理員拒絕提供車主資料和移車)(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停車位的權狀? 獨立權狀的車位在集合式住宅已經是接近絕種了.一般要很古老的大廈才有
獨立權狀的車位,是要繳房屋稅的,可以獨立買賣給路人.車位算是一戶,只是沒有地址.
不是連房子主體一起買賣.
一般的停車位只是土地持份多一點,車位主人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為算是社區公共設施的一部分,不能賣給住戶以外的人,不然沒法管理.
我家的獨立車位,連管委會都是獨立的,算是集合式社區的一棟,如果屋主沒繳主體管理費,欠的是另一個單位的錢,除非他欠的是停車場的管理費?
jerry898901 wrote:
不對喔,法定車位雖沒獨立權狀而是在建物權狀內登記在公設之下,但是一樣有標示大小及編號,不是只有使用權而是有所有權的,獎勵車位才有獨立權狀,也就是之前吵很兇應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只不過所有權人被認定屬公眾之一
因為新的建築法規定地下室,大多被規定為防空避難設施,所以不能給車位買主所有權.只能在土地持份上加碼,雖然是有標示大小編號,可是沒有正式的權狀.只有在買賣契約上把車位的位置,編號等資料印出來給買主做證明用,算是使用權的證明吧? 所以新的車位只能轉讓給同一建案的住戶,沒法很正式的讓渡給路人.
很久以前的地下室還沒有強制規定為防空避難設施,所以這種車位不但有土地持份,還有建築物的權狀.可以把產權移轉給任何人.
因為我兩種車位都買過,所以有一點了解.至於集合式住宅有沒有其他種類的車位,可能我還有些地方沒弄清楚吧?
jerry898901 wrote:
不對喔,法定車位雖沒...(恕刪)
寫在共有部分的就是大家共有該公設,至於車位編號持分...只是註記!!
是你買房子時,建商已分配車位給你,於是幫你註記在標示部,順便讓你持分分多一點...
就是大家俗稱的小公 --> 約定專用部分
硬要說有所有權也沒錯啦,只是很多人共有...(有些沒車位的也許也有部分持分)
但是使用權是看分管協議喲~~ (只是通常有註記車位的,分管協議都是有使用權)
所有權 跟 使用權要分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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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有獨立權狀(單獨一張建物所有權狀) 的情形如下:
法定車位 80.9.18 之前可登記為獨立建物
自行增設車位 可登記為獨立建物
獎勵增設車位 可登記為獨立建物
所以拜託大家不要一直誤導只有 "獎勵增設車位" 才能有獨立權狀....


p.s 話說樓主好像無視我之前的回應... 唉~~
為誰辛苦,為誰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