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leon wrote:
基本上 會咬人的狗 ...(恕刪)
基本上很多朋友提到以暴制暴這我都有想過
自己也曾因被薰到整個房間都是菸味,而氣到拿球棒面對面想扁人
但換來的是什麼?
最後只得到更變本加厲的報復 更加嚴重的恐嚇
說真的 我怎麼了我沒差 但是如果是我家人受到傷害 那我絕對會讓他們全部上社會新聞頭條
雖然我真的很希望能替天行道啦,但這樣做最後得到的一定不是我們所想要的
至於走法律途徑
照理說這應該是最正當的手段
但跑法院曠日費時,而且最後通常都會不了了之
就算真的入罪了,也草草結案,早早放人
等他出來 最後倒楣的還是自己
我已和家人溝通過 已確定要搬家
雖然知道搬家有風險在,但就像很多朋友們所說的 "有用之身不做無謂之鬥"
這場紛爭,我們選擇退讓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 7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 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 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 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 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第 9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 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如果報警多次,警察都不開單處理可以向1999專線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