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uka wrote: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恕刪)
我認為這點不一定
雖然管委會可以主張個資法19條,與公共利益有關則可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但此條文是有但書的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而樓主已多次要求管委會撤下,甚至都寄存證信函了,表示管委會就是擺明不處理
光這點就很有爭議了,另外所謂的公共利益如何定義,目前個資法還很亂,怎麼判還很難講
但管委會如主張公共利益是因為住戶違法遭檢舉,有可能影響到其他住戶的利益? 這也很怪吧
一般所謂的公共利益應是指住戶不交繳管理費,有權宣告該住戶名單
但這點要做到絕對安全,還要在管理規章加入不交繳管理費者,會宣告住戶名單,這才站的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