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規約有寫這項是屬於侵犯私權,
若因此上法院訴訟只要對方提出菸害防治法條文規約會無效,
要注意一點規約牴觸法律是無效的還有罰鍰機關決不是管委會,
我們常見管委會不經區分所有權大會逕行頒佈規約而鬧笑話,
規約變更後都要送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以經區分所有權大會通過為準,
法院曾有判決對一項管委會對住戶提告追討規約所訂罰款
我攫取一段法官對罰款意見
除該等決議內容獲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可認為意思表示合致,具私法自治、契約性質外,尚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強行課與未同意者法律所無之義務。
也就是罰款訂定需全體同意才能執行,
這又回到住戶規約訂定基本原則,
規約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為落實公寓大廈自律管理精神,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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