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管委會停擺,社區有經費卻無法修繕電梯

克勞芬 wrote:
謝謝您的建議,確實這(恕刪)


看你的房價的幾百萬到底是多少吧 如果是房產價值接近千萬元
20萬其實也只佔房價的一小部分 應該是還能接受
如果房價連400萬不到 當然可能會比較心疼

如果是房子賣掉 是有賺錢的話 那可能虧損比較少 甚至變成少賺 都是能接受的
這種惡鄰居 以後會越來越麻煩

如果房價有賺錢 修電梯的錢應該還能扣除 未來繳稅時還能少繳一點 實際上損失會縮水
要看你自己評估看看
Yaude Huang wrote:
其實如果你真的很不爽 真的不想住了 真的想賣了
我是建議 乾脆你先出錢 或是 多少請同棟高樓層的看看 有沒有意願 一起均攤 先把電梯修好(恕刪)

管理維護權責在管委會,住戶無權自行維護,但可以告管委會失職。
若住戶自行維護公設,就算管委會沒出面制止,將來萬一出事,主要責任會從管委會移轉到擅自維護的住戶身上。
jonsejan wrote:
第2點,之所以較合理是因為持分多,在區權會上所能代表的分子數也較多,可以看一下條例規定區權會投票比例規定。除戶數外還要加上持分比例。(恕刪)

這只是預設,規約可以改。
重點還是在區分所有權坪數大其公設佔比也大。管理費本來就以公設維護為大宗。
其它,電梯使用率、或居住人口計算,不是全沒道理。
真要計較,就是從公設佔比、居住人口、電梯和公設使用率等等用加權法去合算出每一戶的管理費的分攤比例。
問題是,除了公設佔比(和區分所有權佔比相同)是簡單沒有有爭議外,其它都幾乎沒有一個能有服人的算法。
就舉例以居住人口來說,是指設籍還是實際居住?實際居住又如何核實?有人家( 籍)在台北房子,但星期一到五都在新竹工作。那是算2/7人口嗎?若有投資客買房空在那等時機賣,沒住人,不用繳管理費嗎?
電梯也是最多人吵的,網路就一堆討論,除了絕對不使用者外,其它都很難定出使用者付費的計算標準。
所以,目前若是整社區坪數差異不大(我以前住過,全社區房型為71~75坪),差異不大,就以戶數計算管理費。
也沒人計較那幾坪差異。現在居住的大樓,含公設有五十幾坪、六十幾坪、也有七十幾坪的,就以坪數計算(店面減半)。也沒有人吵不公坪。
會吵的,大部份其實也不是心壞,而是常從單一面向(例如我家人口沒隔壁多為什麼要繳比隔壁多錢)。
但沒去考慮,坪數大,公設佔比也大,公設沒使用也還是要維護。
再說公設使用不是人口多就使用得多,以我家來說人口不少,但什麼會議室、運動中心、會館什麼的,住了五年一次也沒用到。人口多電梯用得多嗎?也未必,我家兩個小孩大份都在外地讀書,畢了業也在外地工作。只有放假且沒活動才會回家,一回來就窩在房裡連客廳使用率都很低。

用戶數做管理費的計算單位,其不合理性,可以簡單的問題極端化可看出來。
若有一大戶把其擁有相連的幾戶併成一超級大戶,那他還是只繳一戶的管理費,公平嗎?
克勞芬 wrote:
目前還是先試試看政府機關能不能協助吧,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我真的見識到了(恕刪)

這可以解決的,由主管機管指定召集人是最後防線也一定可以做。
前面你提到要跟你們的棟委討論,表示還是有管委要理這件事不是嗎?管委會主任委員辭職是可以遞補的,遞補方式可以看規約。若規約無規定一般由副主任委員遞補。只剩常委還是可由常委互推一位願意者出任即可。
人數不夠,還是可以互推一位主任委員。人數不夠不能開管理委員會議但還是可以開談話會討論事情(包括互推主任委員)。
另外,這種事會閙到不可開交,通常都是自認有理,但其實因無法說服對方盲點。
前面討論到的,為什麼以坪數為管理費計算單位,這些道理可以和較大戶溝通看看。
有時候反過來,由少數( 大坪數住戶)來訂管理費收取計算方式,由多數方(小坪數住戶)提出計算的不合理處,也是一種溝通方式。通常,真的認真去討論,就會發現沒有一個絕對公平的計算方式,坪數還是一個簡單相對公平的。大部份社區以坪數計算管埋費不是沒有道理的。
反過來說,若少數( 大坪數住戶)可以提出來一個計算方式,大多數方無法提出不公或不合理,那表示那個計算方式大家沒有理由反對了,不是嗎?
sunyearhuang wrote:
這可以解決的,由主管(恕刪)

您好,感謝詳細回覆,而且確實有說中目前情況(如果私自修繕反而更被找麻煩)
另外您說的溝通方式詳細又合理,可惜現實的狀況,對方並無法理性溝通,詳細狀況就不多說了,以免節外又生枝,目前大概有方向進行了,再次感謝
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的哪個部門?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還是打1999比較快?
zinsinz wrote:
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的哪個部門?(恕刪)

一般主管機關是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工務局直接處理。
從市政府的網站應該都找得到相關平台和資訊,打電話也是很好的方法
管委會失職.........管委會大都是無給職的不是公務人員也不是專業人員,你告失職?

sunyearhuang wrote:
管理維護權責在管委會(恕刪)
法規規定的是縣市主管機關,對應的單位是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不會是鄉(鎮、市、區)公所,
台北市是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新北市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公寓大廈管理科
桃園市是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新竹市是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台中市是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台南市是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高雄市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網路查的,其他縣市請自己查
sunyearhuang wrote:
一般主管機關是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工務局直接處理。
從市政府的網站應該都找得到相關平台和資訊,打電話也是很好的方法
5007382 wrote:
管委會失職.........管委會大都是無給職的不是公務人員也不是專業人員,你告失職?(恕刪)

當住戶接受接委任時即同意執行其職和責任。
怠乎職守或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職務,不管是不是無給職,就是失職。
若因此造成損失或傷害就有民事和刑事問題。
你沒看過有管委會不依規定維修電梯,導致住戶死傷,管理委員全要負刑責的新聞。

找一篇較簡單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和責任的說明給你參考。
https://news.housetube.tw/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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