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補辦或恢復原狀屆時會依建築法裁罰6萬元..且得連續開罰
不過罰管委會..算起來也算是大家的血汗錢
另外..假使要補辦也不是那麼容易
因為依規定必須要所有權人同意..又一般停車空間皆為共有持分..
必須共有持分所有權人全部同意..或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進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並公告完成程序
再者...依規定停車位之"相對淨距"...需達5.5M以上...即使取得同意權申辦
因為與法不符...依現況該車位也不會被合法核准
綜上述...就算管委會通過表決..決議設立此車位...因違反法令故"無效"
所以建議您在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案..取消此車位..以免繼續罰款..浪費大家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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